在漓江風景名勝區內從事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漓江幹流,是指市區虞山橋至陽朔縣留公村漓江段。第三條 漓江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利用和管理,堅持科學規劃、統壹管理、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原則。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和有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漓江風景名勝區工作的領導,將漓江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預算,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做好漓江風景名勝區的管理工作,建立漓江風景名勝區生態環境保護補償機制和保護管理工作考評問責機制。
市人民政府設置的漓江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負責漓江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利用和統壹管理工作,以及監督、協調和指導有關部門依法開展漓江風景名勝資源保護工作。
漓江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風景名勝區的實際情況,依照法律、法規建立健全風景名勝資源保護、利用和管理的各項具體制度。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縣級人民政府的發展和改革、民族宗教、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廣電和旅遊、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林業和園林等有關部門以及海事、船檢、航道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做好漓江風景名勝區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 有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做好漓江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利用和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和配合做好漓江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利用和管理工作。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和有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漓江風景名勝區管理聯席會議制度、聯動協同執法機制和執法信息***享機制,定期召開聯席會議,指導、協調、督辦漓江風景名勝區保護、利用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和相關工作。
漓江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發現不屬於本機構管理職能範圍內的破壞風景名勝資源的違法行為,應當移送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風景名勝資源的義務,並有權制止、檢舉破壞風景名勝資源的行為。
漓江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和有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對投訴舉報人的信息應當保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給實名投訴舉報人。第二章 規劃和保護第九條 漓江風景名勝區內的水體、峰林峰叢地貌、巖溶洞穴、濕地、江河沿岸洲島、林木植被、野生動物等自然資源,文物古跡、傳統村落、古建築、古樹名木、歷史遺址、園林建築、摩崖石刻等人文景觀,應當嚴格保護,不得破壞或者隨意改變。第十條 漓江風景名勝區規劃經批準後,漓江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查閱。
漓江風景名勝區內的壹切建設活動應當符合漓江風景名勝區規劃要求。第十壹條 漓江風景名勝區按照資源特色、空間布局和規劃要求,分為特級保護區、壹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三級保護區和控制協調區,實行分級保護:
(壹)特級保護區應當保持自然原生狀態,禁止各類人工設施建設,除必要的通過性道路外,不開放遊客進入遊覽;
(二)壹級保護區應當保持景觀自然狀態,禁止建設賓館、招待所、度假村、培訓中心、療養院、遊樂園、索道以及其他與風景保護無關的建築物,已經建設的應逐步遷出;
(三)二級保護區應當保護典型景觀格局的完整和良好自然生態環境,控制區內人口規模,限制機動交通工具進入,控制遊客容量,禁止建設與遊覽和風景保護無關的設施;
(四)三級保護區應當保護生態環境,合理設置遊覽內容和遊覽設施;
(五)控制協調區應當保護基本農田和田園風光,加強封山育林,提高綠化覆蓋率。
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漓江風景名勝區規劃勘定界線,設立標識,明確保護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