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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壹庭審理的案件範圍

法律分析:1、基層法院民壹庭:

通常為:審理其法院受理的婚姻家庭、勞動爭議、相鄰關系等傳統民事案件;審理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侵權案件。但各地都會有所不同。

2、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第壹、二審有關婚姻家庭、勞動爭議、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傳統民事案件及農村承包合同案件;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侵權案件;不動產相鄰關系案件;審理申請撤銷相關仲裁裁決的案件和適用特別程序的案件;辦理相關的申請復議案件。

3、高級人民法院

審判第壹、二審有關婚姻家庭、勞動爭議、不當得利、無因管理扥傳統民事案件;房地產案件;不動產相鄰關系案件,鄰地利用權案件以及其他不動產案件;農村承包合同案件;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侵權案件;審理申請撤銷相關仲裁的案件和適用特別程序的案件;辦理相關的申請復議案件;審批中級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指導人民法庭審判工作。

4、最高人民法院:

審判第壹、二審有關婚姻家庭、勞動爭議、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傳統民事案件,房地產案件(包括房屋買賣、租賃、預售、按揭、開發合同案件,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合同案件,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等案件);不動產相鄰關系案件,鄰地利用權案件以及其他不動產案件(包括山林、水利、草原、灘塗、鐵路、機場、公路、橋梁、港口、堤壩等不動產引起的案件。涉及以房地產及其他不動產為抵押的合同,其性質以主合同性質確定);農村承包合同案件;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侵權案件。

法律依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民壹庭、民二庭審理案件範圍的規定(試行)》 京高法發[2003]180號 為進壹步規範審判工作,促進審判的專業化分工,合理分配案件,有效利用審判資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和高級法院機構改革後的審判機構設置及職能劃分,結合我市法院審判工作實際,現將民壹庭、民二庭審理的案件範圍劃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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