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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訴訟擔當與訴訟承擔的區別(最好能逐條列出,詳細明確些)

壹、定義不同

1、訴訟擔當是指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因故不能參加訴訟,由與案件無直接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以當事人的資格,就該涉訴訟法律關系所產生的糾紛行使訴訟實施權,判決的效力及於原民事法律關系主體。

2、訴訟承擔,又稱當事人訴訟承擔,指在訴訟進行中,因發生了法定事由,壹方當事人將其訴訟權利轉移給案外人,由該案外人續行原當事人已經開始的訴訟。

二、分類不同

1、法定訴訟擔當人又可分為兩類:壹是對他人的實體權利義務或者財產擁有管理權或處分權,如代位債權人、遺產管理人;二是對他人的實體權利義務或者財產不擁有管理權或處分權。

2、訴訟進行中,壹方當事人死亡,由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承擔訴訟,壹方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民事主體資格消滅的,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主體承擔訴訟,訴訟中當事人轉移其實體權利義務,可以引起訴訟承擔。

擴展資料

訴訟承擔的前提條件:

1、原當事人系正當當事人。

2、訴訟正在進行中。

3、出現了特定的事由。

4、承擔者與被承擔者存在特定的關系。

訴訟擔當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因故不能參加訴訟,由與案件無直接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以當事人的資格,就該涉訴訟法律關系所產生的糾紛行使訴訟實施權,判決的效力及於原民事法律關系主體。

訴訟擔當是對傳統當事人適格理論的突破,傳統的當事人適格理論認為,訴權主體必須擁有實體法權源,實體權益主體和訴權權益主體是統壹的,兩者不能分離。

訴訟擔當則將兩者分開,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即使不是實體權利主體也可以基於訴的利益對他人的實體權利行使訴權,訴訟擔當人的這種權利被稱為法定的糾紛管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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