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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主觀串通的認定

主觀

串通是指雙方當事人合謀非法串通,***同訂立對雙方有利的某種合同,使集體、國家或第三人利益受損的合同。惡意串通合同主要包括主客觀兩方面因素:主觀方面當事人具有惡意,表明當事人有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的故意。客觀方面,首先當事人有能夠表現其主觀心態的客觀行為,即非法串通。串通表明當事人有通謀,非法指當事人的這種通謀為法律所不許;其次這壹合同造成了國家、集體或者個人的利益受到損害的客觀後果。

實踐中應當註意的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合同與

主觀

串通合同的當事人都有通謀的故意並且都有非法的目的,但是二者仍然有明顯的區別。首先,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盡管目的非法,但其有合法的外衣,從形式上看它是合法的合同;而惡意串通合同則不壹定有合法的形式,有時可以說從形式上看它也是非法的。其次,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其表現出來的意思表示與當事人的真意不符,屬於意思表示故意的不壹致;而惡意串通合同則必然存在著意思與表示的不壹致,可能當事人意思和表示均壹致地要加害他人。再次,惡意串通合同壹般要求當事人有加害他人的故意,而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合同的目的的非法形式不限於加害他人,還有可能僅僅是為了規避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法律規定惡意串通合同是無效合同,無效合同在性質上並不是合同,而僅僅是壹個獨立的範疇。民事法律行為是非常特定的概念,它僅僅局限於合法民事行為,非法民事行為則應是無效民事行為,我國《民法通則》雖使用了傳統民法的“民事法律行為”的定義,表明民事行為包括了非法和合法行為。從表面上看,無效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協議,但因合同的內容違反法律或社會公***道德而不能產生當事人之間所預期的法律效果,而且也不具有合同所具備的拘束力。因此,對無效合同而言,雖然當事人之間已達成協議,仍然不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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