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法典中法人的分類
《民法典》中的法人分類是營利法人和非營利法人兩種:
(壹)以取得利潤並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為營利法人。
(二)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為非營利法人。其中非營利法人又包括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基金會法人、社會服務機構法人等。
二、什麽是社團法人
社會團體法人是指人民群眾按照法定程序自願組織起來進行非生產經營活動的壹類社會組織。社團法人又稱法人型人合組織,其以人的組合為成立的基礎。如工會、婦聯、學聯、各種學會及研究團體。原則上社會團體取得法人資格均需登記,登記的主管機關是國家民政部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民政部門。但在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情況下,無須登記,自社會團體組建完成後即具有法人資格。
三、法人機關的分類
法人的組織機關按其職能區分有以下幾種:
(壹)意思機關
意思機關也稱權力機關、決策機關,是形成法人意誌的機關。意思機關如人的大腦,故是首腦機關。在社團法人,意思機關是社員大會、公會的會員代表大會等。在社團人數不多時可以全體社員大會為意思機關,在社員人數太多無法召開全體社員大會時,可以以社員代表大會為意思機關。根據財團法人的性質,其不得有意思機關,其以捐助他人的意思為法人的意思,如前述,“扶貧基金會”只能以捐助人的意思將捐助財產用於扶貧,自己不得另設意思機關,決定該扶貧財產的使用,如用於蓋辦公樓、為會長買汽車等。
(二)執行機關
這是執行法人意思機關的決定、法人章程、捐助人意思等事項機關。任何法人皆須有執行機關,否則法人的目的事業無法完成。社團法人的執行機關由單個自然人擔任時,成執行董事或執行理事等,由自然人團體擔任時稱董事會或理事會等,財團法人的執行機關,通常是自然人團體、如理事會等。
(三)代表機關
1、代表機關的概念。這是法人的意思表示機關,代表機關對外代表法人為意思表示,是法人的對外機關,猶如自然人的喉舌。代表機關必須由單個自然人擔任,故稱為法定代表人。
2、法人代表意思表示的效力。代表機關的權限由掌握章程或捐助人意思決定,擔任法人代表的自然人在代表法人對外為意思表示時,其自然人人格被法人吸收,不再代表自己。故代表所作的意思表示的效力歸於法人,即使代表人變更也不影響該意思的效力。
3、擔任法人代表的條件。在積極要件方面,擔任法人代表必須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消極要件方面,必須是沒有被法律禁止行為的自然人。
(四)監督機關
這是根據法人章程和意思機關的決議對法人的執行機關、代表機關實施監督的機關、監督機關不是法人必設機關。監督機關可由單個自然人擔任,也可以有自然人團體擔任,在自然人團體擔任時稱監事會。
我國現行法將法人分為三類,包括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和特別法人。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七十六條以取得利潤並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為營利法人。營利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八十七條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為非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九十六條本節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