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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獨立物權和從屬物權分別是什麽意思?

民法理論上會根據物權是否有獨立性可將物權分為獨立物權,也稱主物權和從屬物權,也稱從物權。

獨立物權,主物權:不以他種權利的存在為前提而獨立存在不因他種權利的存在或消滅而影響其效力的物權,如所有權,地上權等。物權能否獨立存在壹般由法律規定,但如果權利人出於壹定目的也可依其意思將主物權變為從物權。

從屬物權,從物權:從物權則是指必須依附於其他權利而存在的物權。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是為擔保的債權而設定的。地役權在與需役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關系上,也是從物權。

物權行為

(1)“交付是壹種真正的契約”。它包含雙方當事人歸於移轉所有權的意思表示的合意,並以移轉物權的意思為移轉占有或登記等行為,表現了鮮明的目的性,從而具備了契約的全部構成要件。

(2)物權行為的意思表示不同於債的意思表示。它的交付的合意,僅在於產生物權變動,使所有權發生移轉,體現物權人支配物和行使處分權利的意誌。

(3)物權的變動,必須以移轉物在於交付或登記等方法進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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