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1
摘 要: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在世界文化寶庫中的地位舉足輕重,壹定程度上標誌著人們心中對於國家和民族的歸屬感和認同感。
而民間文學藝術隨著社會的發展、科學技術的進步,其利用方式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其巨大的經濟潛能逐漸顯現。
中國千百年來雄霸華夏壹方,歷史文化源遠流長,民間文學藝術成就璀璨奪目,但與此相應的,竟是私法對於該類作品保護的壹片空白。
近年來我國頻發的相關侵權案件也在向我們不斷敲響警鐘。
本文將就著作權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困難與障礙進行分析,以探尋其解決之道。
關鍵詞:著作權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困境
壹、保護價值
(壹)保護文化多樣性
經濟全球化背景下,各國經濟發展的失衡局面愈發嚴峻,而作為上層建築,各國文化發展與傳播也開始呈現不平衡的趨勢:發達國家不僅在經濟發展上獨占鰲頭,其文化也開始向發展中國家逐漸滲透?外來文化的內侵在不斷同化著本土文化,使文化的多樣性面臨危險,因此必須要重視各國本土文化的發展,使其能與外來者齊頭並進[1]。
世界上的任何壹種文化都具有壹定的長處和缺陷,有先進的成分,也有腐朽的方面,而文化的多樣性恰好使得各文化之間可以取長補短,互相完善。
假使不同文化之間趨於壹同,那麽人們就會在文化缺陷前感到迷失,無法補正,最終趨於消滅。
因此我們必須要重視文化多樣性的發展。
各類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蘊含著多樣化的表達方式、文化內涵、獨特的審美價值等等,正是文化多樣性的表現,對其的保護實質就是對文化多樣性的保護。
(二)利益平衡
1.經濟利益的平衡
隨著經濟蓬勃發展,許多民間文學藝術都撥開了古老神秘的面紗,從傳統利用過渡到市場交易和商業利用之中。
來自澳大利亞的壹份報告表明,土著人手工市場每年的交易額約為2億澳元左右[2]。
美國Disney公司於1998年出品的《花木蘭》,全球票房累計超過五億美元。
這部依托中國民俗故事制作的電影,在經濟上獲得了不菲的收益。
同時問題也顯現出來:作為?花木蘭?素材的來源群體,無論是中國,還是?花木蘭?故事的發源地群體,都沒有獲取報酬。
這對於我國的經濟利益是巨大的損害。
2.精神利益的平衡
科學技術的快速發展壹方面給文化傳播提供了方便快捷的途徑,可以在更寬廣的平臺上展示我們的優秀文化成果,但同時,大範圍、低門檻、快速度的文化傳播也使得許多民間文學藝術產品被非法使用,甚至對作品加以歪曲和濫用。
創作群體除了要遭受到前文所述不菲的經濟損失,同時也要承受精神上的打擊。
使用者們在使用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時,不僅無償取材,且大多都不會註明出處,這對群體創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造成了極大的傷害。
我們要知道,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之所以有價值,正是依托於創作群體或種族的生命力,豐富多彩的群體生活為創作提供靈感和素材,生活在群體之中的人們對於傳統文化的認同、喜愛和自豪則是推動創作的直接動力。
假使這種生命力遭到損害,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創作的源頭也就會日漸幹涸,最終導致其沒落和消逝。
二、我國歷史上的探索與嘗試
新中國歷史上,該類作品在法律層面上的首次?登場?是《圖書、期刊版權保護試行條例》,1984年,由文化部頒布。
《條例》第10條: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整理者享有整理本的版權,主要素材提供者享有支付報酬權。
據此規定我們不難看出,該條例保護的僅是作品整理人和素材貢獻者的權利,但對於真正創造、發展、繼承、保存該類作品的群體、種族或民族卻只字未提。
地方為該類特殊作品的保護也做了諸多努力,例如:《雲南省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民族文化大省雲南為將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的保護納入法制化管理軌道而出臺的地方性法規;《淮南市保護和發展花鼓燈藝術條例》――旨在促進當地花鼓燈藝術的保護和傳承工作;《貴州省民族民間文化保護條例》――為了加強對民族民間文化的保護,繼承和弘揚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等等。
但這些地方性法規更多的還是通過行政手段來管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以達到保護的目的,與此相比,私法領域的法律保護就顯得較為空白。
1990年《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通過,其中第六條將著作權法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具體保護辦法的制定工作交予國務院。
依據該規定,國務院授權國家版權局和文化部***同制定《中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條例》,但此後很長壹段時間內,因種種理由,這壹條例並未進入立法程序。
2001年修訂版《著作權法》出臺,原第六條未作更改。
但至今,仍沒有相關的具體辦法出臺,《著作權法》第六條仍然是形同虛設。
三、傳統著作權理論在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領域應用困境分析
2014年國家版權局發布通知,向公眾訪求有關《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條例》意見。
由此我們可以得知,盡管當前並沒有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進行明確立法保護,但從司法實踐以及我國的政策傾向來看,將該類作品納入著作權保護的範圍已是不爭之事實。
但是,如果僅僅只是機械地將傳統著作權保護制度的適用範圍擴展至這類特殊作品領域,法律保護將會進入困境。
而這些爭議,從某種意義上而言,也正是該類作品的法律保護遲遲不見蹤影的原因。
(壹)客體範圍
?民間文學藝術?並非我國原生詞匯,而是從英文單詞翻譯而來。
Folklore的創造者是英國學者W.J.湯姆森:民間(folk)是指具有某壹相同特征的種族、民族或者群體;傳說(lore)是指與戒律、習慣風俗和教條道義有關的事實或信仰本身[3]。
但是,由於不同國家、不同地區、不同語種、不同歷史文化傳統、不同理論間的差異,當前國際上對於如何界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存在著較大爭議的,各類國際條約和法律文件也都是各執壹詞:
在《突尼斯樣板版權法》中,產生於壹國領土範圍內,並可以證明作者是該國的的族群或者國民群體,世代傳承並且組成該國文化體系的科學作品與文學藝術即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4]。
在《保護民間文學表達形式、防止不正當利用及其它侵害行為的國內法示範法條》中,將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厘定為以傳統文化元素為組成基礎,由某地區、某國家的某個人或壹個群體創作並加以傳承和保存,可以折射創作群的整體藝術取向的文學藝術成果。
非洲《班吉協定》則將民間藝術作品劃定為由非洲的住民群體創作的,成為非洲文化遺產的基礎部分,並且世代傳承的藝術、文學、宗教、科學等方面的壹切傳統表現形式[5]。
以上論述,盡管可以為我們理解提供參考,但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內在含義和外在延伸仍然難以厘清。
對此,筆者認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類型復雜多樣,與其劃定明確客體範圍,不如僅在法條中述清法律層面上該類作品的壹般涵義和特點即可[6]。
筆者總結後認為,這類作品特征大致如下:創作者的群體性;地域性;創作過程的延續和繼承;作品的不可轉移性等等。
(二)權利主體
知識產權的原始取得是以創造者的身份資格為基礎的[7],這是確定著作權歸屬之壹般規則。
而既然著作權制度要將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歸入其羽翼之下,那麽該類作品的權利歸屬問題自然也就要遵循這壹規則,從而我們推導可知,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作者就應是該類作品著作權人。
但是,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作品的作者往往是確定的,此時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特殊性就與該規定產生了矛盾。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不同於壹般文學藝術作品,他的創作過程和創作主體往往具有群體性,即是在群體的***同生產生活中***同創造的,並世世代代的在群體中繼承、流傳的。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體現的是創作群體的集體願景和價值取向,以人們***同生活的內容為基礎,以群體的***同社會實踐為溫床,是群體智慧的結晶。
所以,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作者呈現出群體特點,沒有人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
但如果不能確定權利歸屬,那麽與著作權有關的各類權利行使將無從下手,遑論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
對此筆者認為,要保護該類作品的作者權益,必須要跨過?第壹道門檻?:群體可不可以成為知識產權主體[8]?只有認證了創作群體的主體地位,著作權才能對這類特殊作品進行真正合理有效的保護。
當然,群體的特殊性決定了其在民事行為能力上的某些瑕疵,決定了其在行使權利時的諸多不便。
對此,筆者認為較具有可行性的措施是建立起創作群體的代表機構,從而代表群體行使權利,具體的制度細則與本文主旨無關,在此處不做論述。
(三)獨創性
從《著作權法》內容來看,其壹般客體,也就是作品的構成包括獨創性和可復制性兩個實質要件[9]。
其中獨創性是指作者在作品創作過程中不依附、不隸屬,完全依靠自己的力量獨立完成;作品有壹定程度創造空間,當然,著作權意義上對於?新穎性?的理解不同於專利法,對創作高度的門檻放的比較低。
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創作是集體、漸進的,在創作中溶入了大眾智慧,因此違背了?獨立?創作的要求。
對此,筆者並不贊同。
筆者認為,雖然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並非來源於特定?人?的獨立創作,但確是來源於特定?群體?的獨立創作。
群體之所以能被稱之為群體,是因為這壹群人在固定的區域***同生產生活,獨特的地理環境和歷史經歷,使得這壹群人有了大體上趨於壹致的生活願景、審美觀念、價值取向,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也就在這樣的?群體?生活中逐漸演化產生,帶著壹抹獨特的群體色彩。
例如,苗族的蠟染,其獨特的紋路、顏色等審美價值與苗族人民千百年來的生產生活息息相關,這種集體的智力成果明顯不是對現有的民間優秀文學藝術的復制、抄襲、模仿甚至剽竊,其獨創性是無需置疑的。
在這裏,我們不能繼續將著作權法上的獨創性狹隘地理解個人創造,而是指獨特群體特征[10]。
(四)權利保護期限
根據《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及《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限是作者終身加上其逝世後的五十年時間。
超過該期限後,著作權不在受到法律保護,作品進入公***領域,任何人都可以不征得原著作權人的同意,無償取用。
假使我們在討論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時仍參照該規定,將會產生兩個矛盾:第壹,該類作品創作呈現群體特點,因而難以確認創作的.起始時間,更無法確認創作者死亡時間,因此無法直接計算出作品的保護期限。
第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不同於壹般作品,其創造往往沒有具體的起止時間,往往是在不停止的延續和繼承中逐漸趨於成熟的,某些作品的創造甚至需要經歷千百年的浮沈。
這就決定了任意帶有時間限制的保護辦法都不利於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
對此,筆者認為,我國立法可以參照《突尼斯著作權樣板法》,對該類作品保護不做時間上的限制。
三、結論
民間文學藝術是壹個國家在文化軟實力上的重要砝碼,隨著文化產業在全球化背景下的迅速發展,民間文學藝術不再僅僅代表著精神利益,其背後巨大的經濟潛能也不可小覷。
中華民族,千百年間盤踞東方,所造就的優秀民間文學藝術是為世界所矚目的。
但是目前,我國法律,尤其是私法領域對於該類作品的保護幾近空白,這也間接導致了近年來,我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侵權案件時有發生。
因此,建立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法律保護制度已經是急如星火。
但是,要將傳統著作權理論應用於該類特殊作品保護還存在著諸多困境和障礙。
因此,本文對這些障礙進行了分析,並且筆者認為這些障礙是可以通過制度創新來克服的,筆者也期待看到燦爛的民間文學藝術得到法律的堅實保護,為中華文化的繁榮添磚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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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2
摘 要: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不僅是民間文化遺產不可或缺的壹部分,更是我國民族文化的瑰寶。
然而近些年來,由於其自身特征的限制,其著作權屢屢遭受侵害,這對我國文學藝術而言是巨大的損失。
本文將從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特點入手,論述保護其著作權的必要性,並根據我國的保護現狀,提出相應的完善措施。
關鍵詞: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權利主體
壹、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概念
民間文學藝術(expressions of folklore),是指在壹國國土上,由該國某個民族或地區的社會群體經過世代相傳而逐漸創作出的、反映本民族或本地區的生活歷史、自然環境、風俗習慣、心理特征等的文學藝術形式。
它應該是個廣義的概念,即某壹特定民族或壹定區域的人群世代相傳,留存於民間的,反映該民族或該區域人群歷史淵源、生活習俗、心理特征即所賴以生存的自然環境、群體特征、宗教信仰等諸多內容的文化藝術表現形式的總和。
具體而言,包括:手工藝術生產技藝及其制品;在民族民間流傳的詩歌、音樂、歌舞、戲曲、曲藝、謠諺、皮影、剪紙、繪畫等藝術表現形式;反映某壹民族或區域習慣習俗的禮儀、節日和慶典活動、遊藝活動、民族體育活動、飲食、民居、服飾、器具、工具、建築物、設施、標識及特定的自然場所;在壹定區域或群體中流行的語言、文字;傳統醫藥知識;有價值的手稿、經卷、碑碣、楹聯等等。[1]
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特征和保護的必要性
1、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作者具有群體性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作者不是壹個或者幾個自然人,它是社會群體集體智慧的結晶。
這個社會群體,可以是壹個或者幾個民族,也可以是壹個或者幾個村落,是壹定區域內的人創作而成的。
2、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具有繼承發展性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母體創作出來以後,它不是停滯不前的,而是在歷史長河中,不斷地繼承以往優良的因素,又加以創作和革新,使得內容更加充實,形式更加豐富。
3、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期限具有不確定性
大多數著作權保護客體都存在保護期限,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對著作權客體的保護期限大多是作者生前加死後50年,也有部分是作品首次發表後50年。
然而由於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本身具有繼承發展性的特點,它壹經創作,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不斷發展,因而很難明確規定它的保護期限。
4、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具有不可轉讓性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具有很強的民族性,這種民族性是源於它在壹定區域內流傳,跟這個區域的自然和文化因素有較大關聯。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轉讓後,它將不能夠很好地展現這個區域的民族風貌,同時也很容易導致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因無法繼承而消失。
5、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具有相對公開性
民族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特定地域的人通過代代相傳***同繼承和發展而來的,對於特定群體而言,此類知識是***同掌握、***同擁有的,這種擁有並沒有被人工的加以保護措施予以保密。
但是由於它並不是每個群體成員都能掌握和運用的,所以它的公開具有相對性。
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具有相當程度的必要性。
首先,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已經出現了嚴重的失傳現象,如果不加以保護和整理,寶貴的作品將會不斷消失。
其次,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意味著賦予源生某壹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社會群體著作權,這不僅是對創作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社會群體的尊重,更有利於該地區的人通過對作品著作權的行使獲得經濟報償,而這種經濟支持有利於更好地革新和發展該地區的民間文學藝術文化。
再次,壹些外國藝術家將我國很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帶入國外,並無償使用,獲得利潤,這顯然嚴重侵害了我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
最後,壹些文學藝術家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進行改編,在改編過程中損害了作品本身的真實性,並給讀者或者觀眾造成很大誤解。
可以說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已刻不容緩。
三、我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的現狀
1、尚未形成統壹立法
《烏蘇裏船歌》著作權糾紛案是我國首例關於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案子,在此之前,法律也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我國1990 年頒布的《著作權法》第六條明確規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但時至今日, 相關的法律、法規仍未出臺。
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就無法將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上升到法律層次,面對著作權受到侵害的情況將會束手無策。
2、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作者無法明確界定
由於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不是壹個或者幾個自然人創作出來的,而是壹個社會群體創作的,因此確定作者的範圍存在困難。
另外,我國有相當壹部分學者指出,盡管民間文學藝術原生作品事實上的權利主體是產生它的社會集體,但該社會集體不能成為法律上的權利主體並主張權利,他們提出由國家作為民間文藝原生作品法律上的所有權和版權的唯壹主體。[2]
3、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範圍無法明確規定
我國幅員遼闊,民族眾多,創作出了大量具有民族特色的作品,然而將這些作品全部納入《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顯然是不合適的。
在這些作品中,有能用實體形態表現出來的,也有很多無法用實體形態表現的,對於這些是否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界定,也存在困難。
四、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的建議
鑒於以上現狀,設立相關法律、法規來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確定其保護主體和客體的範圍,防止外國文學藝術家的不正當侵害,已經刻不容緩。
1、確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範圍
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作品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
但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壹種較為特殊的作品,很多作品是無法以某種形式復制,例如民間藝術作品的風格或者民間遊戲等,因而對於其範圍不應當僅局限於壹般作品的範圍,而以該作品的種類為依據適當擴大。
同時,出於對立法目的的考慮,著作權要保護的其實是民間文學藝術,因而對在已有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基礎上再進行創作的演繹作品也應該保護。
民間文學藝術演繹作品,是指通過改編、翻譯、註釋、整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而產生的作品,這種作品如果能夠體現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主要特征,也應該納入著作權法律體系。
2、確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作者範圍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創作是壹個長期的過程,在流傳的過程中,不斷被人們革新和完善,越來越具有某壹區域的特色。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作者,不應該限定為壹個人或者幾個人,而應該是某壹地區的社會群體,可以是壹個民族,甚至是壹個國家。
3、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不應設定保護期限
和壹般作品不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具有延續性,它是不斷發展和完善的,因而不能設定保護期限是作者生前加死後50年,也有部分是作品首次發表後50年,而應當不設立保護期限。
4、由國家授權某壹組織代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智力成果權
由於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作者的範圍較大,在作品受到侵害的時候,很難較好地保護作品。
因而國家可以通過立法授權某壹組織或者部門代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智力成果權,當侵權發生時,根據作者的申請,代表國家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參考文獻:
[1]張永.民間文學藝術的法律保護[J].中山大學研究生學刊:社會科學版,第2005,(1).
[2]肖少啟.民間文學藝術著作權保護路徑分析[J].河北法學,2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