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費用與收入相配比”的原則。所謂費用與收益相配比就是要求會計記錄在壹定期間發生的費用與收益,必須屬於這壹會計期間。變動成本法就是將當期所確定的費用,按照成本形態非為兩部分:壹部分是與產品生產數量直接相關的成本,即變動成本,將其中由銷售產品負擔的部分轉作銷售成本同本期銷售收入相配比;而把未銷售產品負擔的部分轉作存貨成本以便與未來預期的收益相配比。另壹部分則是與產品生產數量無直接聯系的成本,即固定制造費用。它是為企業提供壹定的生產經營條件而發生的成本,與生產能力的利用程度無關,只會隨時間的推延而喪失,理應全部列入期間成本而與當期收益相配比。
2.促使企業管理者重視銷售,防止盲目生產。采用變動成本法,產量與存貨的變動對稅前凈利沒有影響,在銷售單價、單位變動成本、銷售品種結構不變的情況下,企業稅前凈利將隨銷售量同步增長。這就促使企業管理當局重視銷售環節,想法設法擴大銷售,並且研究市場動態,按市場需求組織生產,力求做到適銷對路,防止盲目生產。
3.便於分清各部門的經濟責任,有利於進行成本控制和業績考評。實行和貫徹經濟責任制是企業改革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重要原則,其核心就是權、責、利相結合。采用變動成本法為企業建立和健全責任會計制度提供了有利條件。責任會計制度是把會計指標與責任者的經濟責任和業績考評相聯結的壹整套內部控制制度。實現責任會計以後,每個責任者責、權、利都明確,也明確了責任者自身的目標,對他們應該管理的財務指標嚴格把關,落實經濟責任;另外,以責任單位為核算主體,進行記錄和歸集會計信息,並據以評價和考核,做到獎罰有據,準確地反映工作實績和成果。
缺點:
1.不符合傳統的成本該念及通用會計報表編制的要求。按照傳統的成本概念,產品成本應該既包括變動成本也包括固定成本,它們都必須從銷售收入中得到補償。而變動成本不包括固定成本,因此,不能全面反映產品生產的全部消耗,,也就不能用它作為定價決策的依據。另外,按變動成本法編制的損益表,當期末存貨增加時,會使企業的稅前利潤減少,直接影響投資者、政府、稅務部門等有關方面的經濟利益。因此,只能作為內部管理應用。
2.不能適應長期投資決策的需要。長期決策需要預測若幹年後的數據,且涉及經營規模、生產能力的改變等問題。從長期來看,由於產品結構的調整,技術的發展以及經營方針的改變,固定成本不可能長期保持穩定,單位變動成本將隨著技術進步而下降,售價在較長時期也會發生變動。因此,變動成本法提供的信息只能滿足現有經營條件不變的短期決策,而難以為長期決策提供可使用的信息。
3.劃分固定成本和變動成本結果不精確。變動成本法的成本分類是按成本形態劃分,把成本分為固定成本和變動成本無論采用哪壹種分解方法均含有估計的成本,帶有壹定的假定性,故其分解結果均不可能絕對準確,只能求得近似值。因此,必然會對變動成本法的應用產生非常大的負面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