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舂:古代對婦女犯罪施用的壹種刑罰。在施以黥、劓等肉刑後押送官府或邊境軍營,服曬谷、舂米之勞役。
2.拶刑:古代對女犯施用的壹種酷刑。拶是夾犯人手指頭的刑罰,故又稱拶指,唐宋明清各代,官府對女犯慣用此逼供。
3.杖刑:隋唐以來五刑之壹。宋明清三代規定婦人犯了奸罪,必須“去衣受杖”,除造成皮肉之苦外,並達到淩辱之效。
4.騎木驢:這種刑具是專為因奸情殺夫的女人設置的,當然也包含與奸情有關的直接責任人。明末的騎木驢是這樣的:先在壹根木頭上豎起壹根木柱,把受刑的女子吊起來,放在木柱頂端,使木柱戳入陰道內,然後放開,讓該女身體下墜,直至木柱“自口鼻穿出,常數日方氣絕”。
5.幽閉:對女犯施行的宮刑,開始於秦漢。即使用木槌擊婦人腹部,人為地造成子宮脫垂,是對犯淫罪者實施的壹種酷刑。
壹些朝代規定笞杖之刑是杖臀,即打屁股。若是婦女犯罪需用笞杖,也是杖臀。宋、元兩代都有“去衣受杖”的規定。明代沿襲舊制,規定婦女犯了奸罪需要笞杖者,必須脫了褲子裸體受杖。這對婦女來說,不僅是殘酷的皮肉之苦,也是難堪的精神之辱。明代的這條規定造成壹種社會弊病,民眾中親戚鄰裏之間若有因小隙而成仇怨者,壹方就捕風捉影,尋找事端,指控對方家中婦女有奸情,然後賄賂官府,讓逮捕被告婦女裸體受杖。到執行刑罰那天,原告壹方事先約集親友,壹齊來到公堂,名曰“看打”。他們又花錢買通行刑的衙役,讓他們在行刑時對受刑女子百般淩辱。衙役幹這種事是很在行的,他們的手段有“掘芋艿”、挖荸薺”、“剖葫蘆”、“剝菱角”等名目。有時縣官還未升堂,衙役先把被告婦女脫掉褲子示眾,名曰“晾臀”;有時行刑完畢,仍不讓婦女穿褲,隨即拉到門前大街上,名曰“賣肉”。遇到這樣的情況,有的婦女受不了羞辱,回去後便尋了自盡。還有壹種慣例,被告婦女必須光著腳過堂。未過堂之前,先在衙前戴著刑具暫押。這時,仇家就趁機鬧事,慫恿無賴子弟把這婦女的鞋子脫掉,褲子褪下,有的人順手把鞋子拾去,滿街人隨意傳看。如果這天官不出堂,第二天照樣鬧壹番。在過堂之後,還要監押在衙門前示眾壹天,無賴子弟又來終日圍觀,撫摸挑逗,嘻笑取樂。婦女羞辱難耐,有的當場碰死。嘉靖時浙江總督胡宗憲因罪被逮系至京,他的妻子和女兒在杭州被拘捕,就受到這樣的侮辱。
清代仍有婦女裸體受杖的做法。晚清俞樾記述過這麽壹件事:某縣令年方少壯,為人輕浮佻達,最喜歡談論桃色新聞。他審理案件,發現有涉及到閨閫方面內容的,就故意牽扯,定為奸情,然後將婦女裸體行杖。他常對人說:“刑律上明文規定,婦女犯罪應決杖者,‘奸者去衣,余罪單衣決罰’。行杖時是打臀部的,所謂單衣就是單褲,去衣當然就是去褲了。”別人辯不過他,他堅持壹直這樣做。後來他因貪汙罪被處死,家產被籍沒,妻子流落為娼,有人說這是他裸杖婦女的報應。
俞樾還獎過壹件同類的事。有壹農戶人家為十三、四歲的兒子娶了個二十七、八歲的媳婦,新婚之夜,新媳婦把小女婿拴在床腿上,把自己相好的壹位屠夫藏在新房中同居。事發後被捕,縣官命令把她全身脫得壹絲不掛,重杖四十,讓她的父母領她回家。父母扶著裸體的女兒出了衙門,脫下自己的衣服為女兒遮體,當時圍觀的群眾成百上千,不少人上前把衣服奪下來,不讓給她穿,這個女子只好光著身子走回家去。
清代裸杖婦女還有更狠毒的例子。乾隆時,平陽縣令朱鑠在任職期間特制厚枷大棍,常對犯人施用嚴刑,對奸情案更不放松。有壹次審問壹名妓女,命令衙役把她脫光衣服予以杖責,又讓用杖頭捅入妓女的陰戶。朱鑠得意地說:“看妳還怎麽接客!”朱某痛恨妓女,想用重刑煞住當地的嫖風,但其手段也未免太過分了。
像朱鑠這樣的狠官毒吏比比皆是,但古代也有少數官吏在使用笞杖刑罰時,相對來說較能通情達理,稍存寬厚仁慈之心。據說,宋朝開國功臣曹彬為人仁愛多恕,用刑慎重,他任徐州知府時,有壹次壹名小吏犯下罪過,立案審理後應該用杖刑,可是過了壹年曹彬才對他進行杖責。屬吏不明白為什麽這樣做,曹彬說:“我聽人講過那個吏員犯罪時剛新婚不久,如果對他用刑,他的父母壹定會認為是新媳婦的八字不對帶來的災難,從而對她加以虐待,使她蒙受冤屈無法存身。我把此事緩期執行,既不影響他的家庭,也維護了法律的尊嚴。”眾人都佩服他的見解。
騎木驢
是古代專門懲治那些勾結奸夫謀害親夫的女人所用的酷刑。據《二十四史演義》說,明末的騎木驢是這樣的:先在壹根木頭上豎起壹根木柱,把受刑的女子吊起來,放在木柱頂端,使木柱戳入陰道內,然後放開,讓該女身體下墜,直至木柱「自口鼻穿出,常數日方氣絕」。
水滸傳裏關於武松怒殺潘金蓮西門慶之後,還有這麽壹段:
大牢裏取出王婆,當廳聽命。讀了朝廷明降,寫了犯由牌,畫了伏狀,便把這婆子推上木驢,四道長釘,三條綁索,東平府尹判了壹個"剮"字,擁出長街。兩聲破鼓響,壹棒碎鑼鳴,犯由前引,混棍後催,兩把尖刀舉,壹朵紙花搖,帶去東平府市心裏,吃了壹剮。
那麽,王婆騎木驢究竟是壹種什麽刑罰呢?
所謂木驢,據歷史記載,有許多種樣式,大致可因當地的制造工藝水平高低,分為繁簡兩種。
簡單的,不過是壹段圓木頭,下面安四條腿,像壹張條凳,所不同的,第壹是"凳面" 不是平的,而是呈圓弧形;第二"凳面"正中間,有壹根二寸來粗、壹尺多長的圓木棍兒,向上豎著,象征"驢毬"--這就是這種刑具被稱為"木驢"的原因:妳不是貪淫麽,驢毬最大,讓妳臨死之前充分享受!女犯被判剮以後,就把她全身衣褲剝光,把她強按在木驢上,關鍵的壹筆,是壹定要把那"驢毬"插進女犯的陰道裏。女犯負痛,當然要掙紮,所以還要用四枚大鐵釘把女犯的兩條大腿釘在木驢上,然後由四名大漢擡著木驢遊街。遊街隊伍的前面,敲著破鼓、破鑼--之所以壹定要用破鼓、破鑼的原因,絕不是沒有好鑼好鼓,而是壹定要和縣太爺出行的"鳴鑼開道"有所區別。在遊街的過程中,還要用帶刺的荊條--也就是《水滸傳》中所寫的"混棍"--抽打女犯的後背,要她高喊:"我是謀殺親夫的淫婦,大家來看我的下場!"--這是中國傳統酷刑中,專門用來對付"紅杏出墻"又加"謀殺親夫"的婦女的。充分體現了男權社會、夫權社會對"不守婦道"女性的殘酷摧
有類似腐刑(宮刑)的,叫幽閉
就是用小錘子擊打女性的腹部使子宮脫落。
向來不大有人提起那方法(幽閉,對女性的宮刑),但總之,是決非將她關起來,或者將它縫起來。近時好像被我查出壹點大概來了,那辦法的兇惡、妥當,而又合乎解剖學,真使我不得不吃驚。——魯迅《病後雜談》
關於“幽閉”,古書很少作註,我們只能從史書的片言只語中知其大概,例如“牝剔去其筋,如制馬豕之類,使欲心消滅”。對女犯施行的宮刑,開始於秦漢。
“用木槌擊婦人胸腹,即有壹物墜而掩閉其牝戶,止能便溺,而人道永廢矣,是幽閉之說也。今婦有患陰頹病者,亦有物閉之,甚則露於外,謂之頹葫蘆,終身與夫異榻。”用今天的話來說,“幽閉”就是人為地造成的子宮脫垂,這是古代殘暴的統治階級或是從病人身上,或是從制服牲畜之中受到“啟發”而“發明創造”出來的。
與對男子的宮刑壹樣,死於“幽閉”的婦女是無法統計的。此外,還有私刑中的“幽閉”,據褚人獲《堅瓠集》記載,有不少官紳家中的妒婦虐刑婢媼,“搗蒜納妾陰中,而以繩縫之”,或“以錐鉆其陰而鎖之,棄鑰匙於井”等等。可見,這壹類的酷刑不但在朝廷中用,官紳之家也用,肆虐面很廣。
值得註意的是,“幽閉”最早的記載見於《尚書·名刑》。從周秦到明清受此刑而死的婦女決不會少(她們可沒人象司馬遷壹樣留下芳名來)。古人亦認為這是僅次於死的酷刑(見《漢書·孔安國傳》)。所以王夫之說:“國初用此,而女往往多死,故不可行也。”大概正因為這樣,此刑漸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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