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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代對待不同罪名采取哪些懲罰?

從現存的壹些漢代軍法來看,漢代保留春秋戰國以來的傳統。比如“乏軍興”(提供出征軍用物資有短少)是當時最重的罪名之壹,要處以“腰斬”。而未得到皇帝發出的兵符就調動軍隊的,也是斬罪。大敵當前,指揮官沒有及時出擊,為“逗留不進”罪,也是死刑。著名的探險家張騫在回到國內後就曾因這個罪名而被判死刑,好在漢武帝允許他出錢財贖罪。另外壹個重罪是戰場投降敵人,本人要處死,家屬要連坐。比如李陵投降後,其家屬被全部處死。軍隊指揮官沒有能夠按照預定日期趕到戰場為“失期”罪,也是處斬。飛將軍李廣在隨大將軍衛青出征匈奴時,因為向導帶錯路而迷失方向,“失期”被逮捕,他不願受軍法官審訊的侮辱,情願自殺。損失將士過壹定比例的指揮官為“亡士多”罪,也是死刑。虛報戰功“盜增虜獲”過壹定比例也是死罪。

現存比較完整的早期軍法原文,是保留在《通典》等書中的曹魏《軍中令》的幾條條文,基本與《尉繚子》所說的相近,比如也規定陣中喧嘩者、不聽旗鼓號令者都處斬。“伍中有不進者,伍長殺之;伍長不進,什長殺之;什長不進,都伯殺之。督戰部曲將拔刃在後,察違令不進者斬之。”壹支部隊受敵而另壹支部隊不及時救援,也要斬。追擊時不得單兵獨騎,違者罰金四兩。在戰鬥中收取戰利品者也要斬。另外在軍隊中不得隨便張弓弩,違者“鞭二百”。軍營中不得屠宰牲畜買賣,違者沒收,帶隊軍官“杖五十”。部隊出軍營時應擂鼓、張旗幟,出營三裏後卷起旗幟;回營時再擂鼓、張旗幟,否則旗鼓手要“髡”(剃光頭發胡子)。

後世的軍法都保持曹魏《軍中令》的面貌。唐朝法典《唐律疏議》算是古代最為寬簡的法典,但是其中有關軍事的《擅興律》仍然保留相當多的死刑。擅自發兵千人以上為絞刑(10人以上徒壹年,以上遞加);“乏軍興”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都要斬;出征軍人稽留三日以上就是斬罪;未能固守城池的主將,斬;作戰時未派出斥候導致失敗的,也是斬;臨陣先退、拋棄武器、任意殺死投降者,都是斬罪;出征逃亡15日以上就是絞罪,如果是已上前線又逃亡的,也是斬罪。不過原來北朝的北齊法律將“降”作為“重罪十條”之壹,《唐律疏議》對此倒沒有特別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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