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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代法律制度

漢朝的主要立法

1.約法三章。即“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余俱去秦法。”公開宣布廢秦苛法,是漢朝法制的開端。

2.《九章律》,相國蕭何在《法經》六篇基礎上,吸收奉律部分內容,增加戶、廄、興三篇,合為九篇,故稱《九章律》。《九章律》構成漢律的核心和骨幹。

3.《傍章》,它是漢高祖時叔孫通奉命制定的有關宮廷禮儀方面的法規。高祖還命“韓信申軍法,張蒼定章程”。

4.《越宮律》《朝律》是漢武帝時制定的法律。前者是關於宮廷警衛方面專門法規,後者是關於朝賀制度方面的法規。

(三)漢代的主要法律形式是律、令、科、比

“律”是國家的常規法典,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和普遍的適用性;而“令”是皇帝隨時頒布的詔令,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靈活性。“令”的法律效力高於“律”,它可以代替,更改甚至取消“律”的有關規定,也可彌補“律”的不足。科即科條是關於犯罪和刑罰的法律規範。“比”是指典型的案例,在律無正條的情況下.采用可以比照判決的典型例進行司法審判,它是較“律”更為靈活的壹種法律形式。

漢代文景帝時期刑制改革的內容

漢代司法制度

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權。中央設廷尉專理司法,審理詔獄和疑獄。丞相、禦史大夫參與司法。地方州為最高司法機關,州牧審理郡縣上訴案件。郡由郡守兼理司法.設決曹掾吏專理司法。縣由縣令兼理司法.並設縣丞佐理司法。

訴訟制度主要的有錄囚制,即慮囚,對已經判決但尚未執行的囚犯,由皇帝或其派員定期查訊,對有冤枉或可寬大之處予以平反或寬大的司法制度。春秋決獄是漢代司法制度的特點。它是指漢代中期以後在司法實踐中開始的,以儒家經典《春秋》中的原則與精神作為判案根據的司法活動,實質是“論心定罪”.始創於董仲舒。

西漢初年,中央監察權由禦史大夫執掌.禦史大夫有權監督丞相,西漢末年.設禦史臺,作為中央監察機關,其長官為禦史中丞。禦史中丞主管監察百官,糾察不法。漢武帝時設司隸校尉,負責監察京師及其臨近各郡,因受皇帝倚重,每逢朝會,獨居壹席,同禦史中丞、尚書壹起被當時人稱為“三獨坐”。地方監察體系方面, 漢武帝時把全國劃分為十部州,每州派刺史壹人負責監察,刺史成為固定的監察官。刺史監察內容主要是詞訟、盜賊、鑄偽錢、獄不直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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