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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地方政府儲備糧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地方政府儲備糧管理,發揮地方政府儲備糧宏觀調控作用,維護糧食市場穩定,保障糧食安全,根據國務院《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和《江蘇省糧食流通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地方政府儲備糧的儲存、輪換、動用等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地方政府儲備糧,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儲備的用於調節本行政區域內糧食供求,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重大公***衛生事件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小麥、稻谷等原糧及其成品糧以及食用植物油。第三條 地方政府儲備糧實行省、市、縣分級儲備、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

省人民政府負責全省地方政府儲備糧工作,按照國家下達的總量計劃落實地方政府儲備規模,制定、下達本省地方政府儲備糧計劃,給予相應補貼。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級地方政府儲備糧工作,落實本級地方政府儲備糧計劃和所需資金。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地方政府儲備糧儲備規模、品種結構以及相應的管理費用標準等動態調整機制。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擔糧食行政管理的部門(以下稱糧食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地方政府儲備糧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地方政府儲備糧計劃,健全管理制度,開展監督管理。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稱財政部門)應當安排政府預算資金,按照地方政府儲備糧計劃及時足額撥付貸款利息和保管、輪換等財政補貼,保障地方政府儲備糧監督檢查經費和質量檢測費用,糧食主銷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承擔地方政府儲備糧輪換價差。地方政府儲備糧財政補貼標準和補貼辦法由財政部門會同糧食部門制定。第六條 地方政府儲備糧貸款實行與糧食庫存值增減掛鉤、專戶專款專用封閉運行管理。

農業發展銀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安排地方政府儲備糧收購、輪換所需信用貸款資金,收回無儲備庫存對應的貸款,並實施信貸監管。第七條 依法承擔地方政府儲備糧儲備任務的企業(以下稱承儲企業)對承儲的地方政府儲備糧數量(品種)、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承儲企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印花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有關稅費的優惠。第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騙取、擠占、截留、挪用地方政府儲備糧貸款、貸款利息或者相關財政補貼。第九條 鼓勵科研機構、承儲企業等組織和個人開展地方政府儲備糧安全管理技術研發應用,提高儲備糧安全管理水平。第二章 計 劃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制定、下達的地方政府儲備糧計劃應當包括儲備規模、總體布局、品種結構、質量要求等內容,並保持相對穩定。具體方案由省糧食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壹條 地方政府儲備糧以省級儲備為主,市、縣級儲備為輔。省和有條件的設區的市、縣(市、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適當增加儲備規模。第十二條 糧食部門應當按照相對集中、調度便利、儲存安全的原則,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對地方政府儲備糧的儲存地點(庫點)進行合理布局。第十三條 本省地方政府儲備糧原糧品種主要為小麥和稻谷。小麥、稻谷及其成品糧儲備合計比例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第十四條 地方政府儲備糧質量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質量等級、質量標準和食品安全指標等要求。第十五條 糧食部門會同財政等部門組織實施本級地方政府儲備糧計劃,並將實施情況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和上壹級部門。第十六條 糧食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單位,根據本省地方政府儲備糧計劃和本地實際,及時下達地方政府儲備糧輪換等具體實施計劃。第三章 儲 存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地方政府儲備糧計劃要求,根據糧食經營企業倉儲設施、管理水平及運營費用,公開競爭擇優選擇承儲企業。

承儲企業應當滿足保證儲備安全的倉(罐)容規模、設施設備、專業人員、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等基本要求,以自有倉儲設施承儲,不得租倉儲存。

省糧食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省地方政府儲備糧計劃,確定並公布地方政府儲備糧承儲企業最低倉(罐)容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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