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道路運輸經營,包括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以下簡稱客運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經營(以下簡稱貨運經營)。客運經營包括班線客運、包車客運、旅遊客運、城市公***汽(電)車客運、出租汽車客運。出租汽車包括巡遊出租汽車(以下簡稱巡遊車)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
本條例所稱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包括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汽車租賃經營。道路運輸站(場)包括客運站和貨運站(場)。第三條 道路運輸的發展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引導、節能環保、安全便捷的原則。鼓勵道路運輸經營者實行規模化、集約化、公司化經營。
從事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保障安全。
道路運輸監督管理應當依法、公正、高效、便民。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組織編制道路運輸發展規劃。道路運輸發展規劃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與航空、鐵路、水路運輸等規劃相銜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進城鄉道路運輸壹體化發展,在用地保障、設施建設、道路通行、財政投入方面給予支持。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商務、國土資源、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價格、旅遊、公安、安全生產監督、通信管理、網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道路運輸管理相關工作。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道路應急運輸保障機制。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承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下達的搶險救災、交通戰備、突發事件等應急運輸任務,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統壹調度、指揮。對承擔應急運輸任務的道路運輸經營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予以補償。第七條 道路運輸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推動行業誠信建設,規範和指導會員經營行為,提升會員職業道德水平和服務質量,保護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業健康發展。第二章 道路運輸經營第壹節 班線客運、包車客運經營第八條 從事班線客運、包車客運經營,應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和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在許可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班線客運、包車客運不得掛靠經營。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向取得許可的班線客運、包車客運經營者申請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車輛營運證。班線客運、包車客運車輛應當隨車攜帶車輛營運證。
班線客運、包車客運駕駛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從事道路客運經營活動時隨身攜帶從業資格證。
班線客運、包車客運經營者更換客運車輛的,應當選擇符合國家規定的客運車輛,並向原許可機構提出申請;原許可機構應當在受理申請後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發車輛營運證的決定。第九條 客運班線經營權應當通過服務質量招標方式取得。符合條件的投標人不足三人的,依法擇優確定經營者。依法取得的客運班線經營權不得擅自轉讓。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客運班線的經營期限為四年至八年。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作出客運班線經營許可時,應當明確具體的經營期限。經營期限屆滿需要繼續經營的,應當在屆滿六十日前重新提出申請。
班線客運經營者應當按照核定的線路運營,並向公眾連續提供服務,不得擅自暫停或者終止。需要暫停或者終止客運經營的,應當在暫停或者終止前三十日告知原許可機構。第十條 成立線路公司或者實行區域經營的客運班線,其經營者可以自主確定運力投放、班次增減和停靠站點變更,並報原許可機構備案。
班線客運、包車客運經營者可以利用移動互聯網等信息技術為乘客提供專業化、個性化的出行設計、出行預約等客運定制服務,並報原許可機構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