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數據處理,包括汽車數據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
汽車數據處理者,是指開展汽車數據處理活動的組織,包括汽車制造商、零部件和軟件供應商、經銷商、維修機構以及出行服務企業等。
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與已識別或者可識別的車主、駕駛人、乘車人、車外人員等有關的各種信息,不包括匿名化處理後的信息。
敏感個人信息,是指壹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可能導致車主、駕駛人、乘車人、車外人員等受到歧視或者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嚴重危害的個人信息,包括車輛行蹤軌跡、音頻、視頻、圖像和生物識別特征等信息。
重要數據是指壹旦遭到篡改、破壞、泄露或者非法獲取、非法利用,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公***利益或者個人、組織合法權益的數據,包括:
(壹)軍事管理區、國防科工單位以及縣級以上黨政機關等重要敏感區域的地理信息、人員流量、車輛流量等數據;
(二)車輛流量、物流等反映經濟運行情況的數據;
(三)汽車充電網的運行數據;
(四)包含人臉信息、車牌信息等的車外視頻、圖像數據;
(五)涉及個人信息主體超過10萬人的個人信息;
(六)國家網信部門和國務院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確定的其他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公***利益或者個人、組織合法權益的數據。第四條 汽車數據處理者處理汽車數據應當合法、正當、具體、明確,與汽車的設計、生產、銷售、使用、運維等直接相關。第五條 利用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開展汽車數據處理活動,應當落實網絡安全等級保護等制度,加強汽車數據保護,依法履行數據安全義務。第六條 國家鼓勵汽車數據依法合理有效利用,倡導汽車數據處理者在開展汽車數據處理活動中堅持:
(壹)車內處理原則,除非確有必要不向車外提供;
(二)默認不收集原則,除非駕駛人自主設定,每次駕駛時默認設定為不收集狀態;
(三)精度範圍適用原則,根據所提供功能服務對數據精度的要求確定攝像頭、雷達等的覆蓋範圍、分辨率;
(四)脫敏處理原則,盡可能進行匿名化、去標識化等處理。第七條 汽車數據處理者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通過用戶手冊、車載顯示面板、語音、汽車使用相關應用程序等顯著方式,告知個人以下事項:
(壹)處理個人信息的種類,包括車輛行蹤軌跡、駕駛習慣、音頻、視頻、圖像和生物識別特征等;
(二)收集各類個人信息的具體情境以及停止收集的方式和途徑;
(三)處理各類個人信息的目的、用途、方式;
(四)個人信息保存地點、保存期限,或者確定保存地點、保存期限的規則;
(五)查閱、復制其個人信息以及刪除車內、請求刪除已經提供給車外的個人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六)用戶權益事務聯系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告知的其他事項。第八條 汽車數據處理者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取得個人同意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保證行車安全需要,無法征得個人同意采集到車外個人信息且向車外提供的,應當進行匿名化處理,包括刪除含有能夠識別自然人的畫面,或者對畫面中的人臉信息等進行局部輪廓化處理等。第九條 汽車數據處理者處理敏感個人信息,應當符合以下要求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強制性國家標準等其他要求:
(壹)具有直接服務於個人的目的,包括增強行車安全、智能駕駛、導航等;
(二)通過用戶手冊、車載顯示面板、語音以及汽車使用相關應用程序等顯著方式告知必要性以及對個人的影響;
(三)應當取得個人單獨同意,個人可以自主設定同意期限;
(四)在保證行車安全的前提下,以適當方式提示收集狀態,為個人終止收集提供便利;
(五)個人要求刪除的,汽車數據處理者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刪除。
汽車數據處理者具有增強行車安全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方可收集指紋、聲紋、人臉、心律等生物識別特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