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有關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教育科技、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等公***服務方面的重大公***政策和措施;
(二)有關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政策和措施;
(三)開發利用或者保護水、土地、能源、礦產、生物等重要自然資源的重大公***政策和措施;
(四)開發利用或者保護歷史文化街區、傳統村落、風景名勝區以及其他重要文化資源的重大公***政策和措施;
(五)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重要的發展規劃、空間規劃、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
(六)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建設項目;
(七)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對前款規定事項的決策程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宏觀調控決策、政府立法決策以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不適用本規定。第四條 決策機關可以根據本規定第三條的規定,結合職責權限和本地實際,編制決策事項目錄、標準,經同級黨委同意後向社會公布,並根據實際情況調整。第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把黨的領導貫徹到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第六條 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原則,堅持質量和效率並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第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依法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自覺接受民主監督、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
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重大行政決策的監督。審計機關按照規定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監督。第八條 決策機關辦公廳(室)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的重大行政決策工作。第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情況應當作為考核評價決策機關及其領導人員的重要內容,並納入法治政府建設與責任落實督察、年度法治政府建設考核範圍。第二章 決策啟動第十條 對各方面提出的決策事項建議,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研究論證後,報請決策機關決定是否啟動決策程序:
(壹)落實上級人民政府安排部署或者決策機關領導人員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由有關單位研究論證;
(二)決策機關所屬部門或者下壹級人民政府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由建議提出單位研究論證;
(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通過建議、提案等方式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由建議、提案辦理單位研究論證;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書面決策事項建議的,由有關單位研究論證。
對前款決策事項建議進行研究論證的,應當論證擬解決的主要問題、建議理由和依據、解決問題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第十壹條 決策機關決定啟動決策程序的,應當明確決策事項的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決策承辦單位)和完成時限,由決策承辦單位負責重大行政決策草案(以下簡稱決策草案)的擬訂等工作。
決策事項需要兩個以上單位承辦的,應當明確牽頭決策承辦單位。
決策承辦單位確定後,相關職能發生變化的,由繼續行使該職能的單位作為決策承辦單位。第十二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深入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決策所需信息,充分協商協調,結合實際擬訂決策草案。
決策承辦單位可以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專家、專業服務機構或者其他組織完成專業性工作。
決策承辦單位可以根據需要對決策事項提出兩個以上方案,並對各方案的利弊進行分析,提出傾向性意見。第十三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全面梳理與決策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使決策草案合法合規、與有關政策相銜接。第十四條 決策承辦單位根據需要對決策事項進行成本效益分析預測的,應當形成分析預測報告。分析預測報告包括基本信息和來源、分析預測方法和過程、分析預測結論及其對決策事項的影響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