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現代化作為法律發展理論的壹個重要範疇,其研究的重點在於考察人類社會發展過程中法制體系由傳統型向現代型轉變的壹般規律,其研究既要反映現代化這種社會發展現象所具有的壹般規律性,又要體現法制現代化自身的特殊規律性。 1、法制現代化的涵義 法制現代化是壹個發展的、系統的、比較的概念,又是壹個多層面的包容性概念。從不同的方面來看,主要有以下涵義: (1)是法制形式現代化與法制價值現代化的統壹。 從法制體系的構成情況來看,無論法律現象是如何的紛繁復雜,但法制體系所包容的內容不外乎兩個大的方面,其壹是法律的形式方面;其二是法律的價值方面。既然法制現代化是表示法制體系由傳統型向現代型的轉變,那麽,法制現代化也就包含了法制體系的形式轉型和法制體系的價值轉型,是法制形式現代化和法制價值現代化的統壹。 法制體系的形式轉型首先表現為法制體系作為壹個相對獨立的整體從社會政治體系中分離出來,成為壹種獨立的社會上層建築體系;其次,從法制體系的內部結構來看,法制形式現代化是指法制體系內部實現結構性分化,體系的架構趨於科學合理,組成成份更加豐富完善,比較充分地反映和滿足整個現代社會生活對法律的全方位要求。 法制體系的價值轉型則是指法制的傳統價值觀被沖破,反映現代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價值觀念的現代法制價值觀念體系得以確立。 法制價值現代化是實現法制形式現代化的理念支持,規定了形式現代化的發展方向和目標模式,有力地推動和支持了法制體系的形式轉換;法制的形式現代化反映了價值現代化的內在要求,同時形式現代化反過來促進價值現代化的深化。 (2)是相對獨立性與對社會現代化整體依存性的統壹。 法制是壹個國家整個上層建築的壹個組成部分,就上層建築體系來講,法制體系的確立依賴於上層建築中政治、道德、哲學、宗教等體系的發展和支持。不僅如此,整個上層建築體系的確立還依賴於社會經濟基礎的發展和支持,沒有社會生產力的現代化,整個上層建築的現代化就失去了基礎,從而也就沒有法制的現代化,而法律隨著政治現代化的發展從政治體系中分離出來,為相對獨立的法律體系的確立創造了歷史前提,作為社會現代化整體的壹個主要層面——法制現代化因此具有了其相對的獨立性。同樣,法制現代化進程的不斷推進反過來又可以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現代化和上層建築其他領域的現代化。 (3)是社會法律生活的整體變遷與法律規範體系變革的統壹。 法制現代化之法制是包容所有法律現象的綜合體系,它包含了實體法律規範體系、程序法律規範體系、法律價值、法律概念、法律文化與思想方式等社會法律生活的全部。因此,從相對獨立的法制體系發展變化的層次上看,法制現代化不僅僅是實體和程序法律規範體系的改革或變革,而且還是涉及整個社會法律生活各個方面的壹個多層面的進程,同時還涉及到法律思想和法律實踐等所有方面的變革。雖然不同社會背景下法制現代化的道路不同,但法制現代化始終是整個社會法律生活的整體變遷與實體和程序法律規範體系變革的統壹。 (4)是傳統法制與現代化法制之間的對立和統壹。 法制現代化的過程本身是壹個法律革命的過程,通過革命實現傳統法制向現代法制的轉型。法制現代化意味著現代法制對傳統法制的突破、超越或者說是壹種歷史的否定。但值得註意的是,這種否定並非是壹種簡單的、全盤的、決然的否定,伯爾曼提醒我們註意:第壹,從11世紀後期和12世紀起,除了革命變革的某些時期,西方的法律制度持續發展達數代和數個世紀之久,每壹代都在前代的基礎上有意識地進行建設:第二,這種持續發展的自覺過程被認為(或曾經被認為)不僅僅是壹個變化過程,而且也是壹個有機發展的過程。亨廷頓在處理傳統與現代化的問題上更強調傳統的歷史地位,他說,這些傳統的東西實際上構成了相當多數新興國家的特定國情。問題不是去消滅它們,而是借助它們來實現社會動員和整合,從而導致現代化。可見,這種否定是人類社會法制運動有機發展過程的壹次飛躍。 法制現代化的內在規定性涵攝了法制作為社會生活重要層面的含義,法制現代化的內容、現代化的途徑、現代化的背景、現代化的沖突無壹不折射出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的特征,同時,法制現代化又要在其規制下調整發展,從而實現社會改革發展的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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