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家與地方關系上進行了兩次分權。第壹次是1983~1986年,這壹次分權主要是實現市政和區域的財政自治,這樣地方政府在決策時就有更大的空間。現在地方政府是市政最低層的政府,負責城市化進程和小學教育。更上壹級的地方政府負責社會福利和中學培訓等等。第二次分權是2003~2004年,法國的憲法實際上已經包含了地方分權的原則,包括進壹步的新的權利下放,壹些諸如建設道路、修建港口和機場等都已經下放到地方政府。由於地方的分權,中央政府的決策權更多地下放到地方政府。我們在地方設置了壹些地方部委的協調員。通過這種權利的下放,我們更加地加強了地方服務。此外,我們的管理層次太多了,也就是我們減少壹個層面的行政管理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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