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確性,法律規則較清晰,有明確具體的表達形式,經由文字準確記錄並加以傳播,對哪些行為可以做、哪些行為屬禁止之列作出規定,易於人們掌握和遵守。
2、具有穩定性。
3、具有執行性,有專門的執行機關,為法律從應然狀態轉化為實然狀態提供了機構保障。因此,非常有必要把核心價值觀貫徹落實到到法治建設之中。
4、更有利於實踐現代民主政治的基本理念。
5、更有利於增強執政的正當性與合法性。
從人治到法治是壹個錯綜復雜的歷史進程:
讓法治真正成為壹種思想方式、活動方式、生活方式,需要不斷破除影響法治建設的思想觀念和體制弊端。法治不是抽象的,法治體現在國家和社會治理的具體方面。
從法治文化、法治理論的構建到個案正義的實現,都應強化對法治優勢的認知。法治的比較優勢在不同國家、不同文化土壤有不同表現形式。必須要立足國情,從本土資源和傳統文化中汲取法治智慧,在中國特色的法治實踐中發現法治文明建設的邏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