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以下簡稱決策事項)包括:
(壹)制定有關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教育科技、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等公***服務方面的重大公***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有關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方面重要的總體規劃、區域規劃和專項規劃;
(四)制定開發利用或者保護水、土地、能源、礦產、生物等重要自然資源的重大公***政策和措施;
(五)制定開發利用或者保護歷史文化街區、傳統村落、風景名勝區以及其他重要文化資源的重大公***政策和措施;
(六)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建設項目;
(七)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法律、法規、規章對前款規定事項的決策程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宏觀調控決策、政府立法決策、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以及政府內部事務管理決策,不適用本規定。第四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規定第三條的規定,結合本級人民政府的職責權限和本地實際,編制年度決策事項目錄,報決策機關研究確定,經同級黨委同意後向社會公布。年度決策事項目錄實行動態管理,根據政府年度工作實際情況,及時進行調整並公開。第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把黨的領導貫徹到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第六條 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科學、民主、依法決策原則,堅持從實際出發,尊重客觀規律;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保障人民群眾通過多種途徑和形式參與決策;嚴格遵守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保證決策內容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等規定。 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公開原則,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決策事項、依據和結果應當及時公開。第七條 決策機關應當健全重大行政決策制度機制,加強決策智庫建設,利用大數據、雲計算和人工智能等技術提升決策信息化水平,並對開展重大行政決策工作所需經費予以保障。第八條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重大行政決策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並負責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決策機關相關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負責重大行政決策草案擬定、執行和後評估等工作。第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依法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重大行政決策的監督。審計機關按照規定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監督。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有權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建議。第十條 重大行政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情況應當納入本地法治政府建設規劃,作為法治政府建設與責任落實督察的內容和考核評價決策機關及其領導人員的重要內容。第二章 決策啟動第十壹條 對各方面提出的決策事項建議,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研究論證後,報請決策機關決定是否啟動決策程序:
(壹)決策機關領導人員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交有關主管部門研究論證;
(二)決策機關所屬部門或者下壹級人民政府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由建議提出單位組織研究論證;
(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通過議案、建議、提案等方式提出決策事項建議,以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提出書面決策事項建議的,交有關主管部門研究論證。
對前款決策事項建議進行研究論證的,應當論證擬解決的主要問題、建議理由和依據、解決問題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第十二條 決策機關決定啟動決策程序的,應當明確決策事項的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決策承辦單位)和辦理期限,由決策承辦單位負責重大行政決策草案(以下簡稱決策草案)的擬定等工作。
決策事項需要兩個以上單位承辦的,應當明確牽頭決策承辦單位。
決策承辦單位確定後,相關職能發生變化的,由繼續行使該職能的單位作為決策承辦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