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互相利用,彼此“陪標”。即投標單位暗地相互勾結協商,擬定壹中標單位,其他單位全力配合演戲。
二、打牌掛職,形成“圍標”。即指某壹施工企業為了排斥競爭對手,同時以多個施工企業的名義參與同壹個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標,進行“圍標”操作。
三、拉幫結夥,惡意“串標”。即指投標人之間事先拉幫結夥,對招投標事項進行串通,從而使所有投標人的投標報價“高位運行”。
四、黑市中介,“提籃倒賣”。即指某些不法分子以利益為“誘餌”,說服那些缺乏信心的競標施工企業加入“陪標”、“圍標”、“串標”隊伍,自己從中謀利。
五、評標匆忙,不利擇優。各地現行的評標辦法大致為:當天評標,當天抽選評委,當天完成評標工作。如此倉促,自然弊病甚多。
六、合同多變,留下隱患。施工企業壹經確定,本應嚴格根據招標文件簽訂與其主要內容相符合的建設施工合同,但有的變更造價,有的變更材質要求等,留下隱患。
七、體制缺陷、方法弊端。以上種種問題,違背了建設工程招投標的“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影響著我國建築市場的健康發展,亟需以有力的措施進行規範。
本次介紹到這裏就結束了,相信大家看完上述內容都知道建築工程招投標中存在的問題了吧!想了解更多招投標信息的朋友請登錄保標招標網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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