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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加強重點建設項目的管理,保證工程質量和建設進度,提高投資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和管理活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點建設項目,是指經省、設區的市(以下簡稱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對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下列建設項目:

(壹)基礎設施、基礎產業和支柱產業中的重要項目;

(二)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社會事業的重大項目;

(三)產業技術進步和結構調整的重大項目;

(四)重大生態建設、環境保護項目;

(五)區域經濟發展的重大項目。

重點建設項目的具體認定標準,由省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第四條 省計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省重點建設項目的綜合管理;市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以下統稱重點建設項目管理部門)負責市重點建設項目的綜合管理。

財政、經貿、建設、審計、國土資源、環保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做好重點建設項目的相關管理、監督、服務工作。第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重點建設項目建設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保障其順利實施。第六條 對在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和管理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個人,由省、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項目確定第七條 確定重點建設項目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和可能,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突出重點。第八條 省重點建設項目,按照下列程序提出並確定:

(壹)省級有關部門、各市人民政府於每年年底前向省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列入下壹年度省重點建設項目的書面申請;

(二)省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及綜合平衡後,提出年度省重點建設項目初選名單,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三)省重點建設項目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後予以公布。

符合省重點建設項目標準,但省級有關部門或者市人民政府未予申報的,省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征求有關部門或者市人民政府的意見後,可以直接將其列入初選名單,壹並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市重點建設項目參照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程序確定,並在公布前報省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備案。第九條 重點建設項目根據前期準備的進展情況,分為預備性重點建設項目和實施性重點建設項目。

在項目建議書或者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後提出申請的,列為預備性重點建設項目;在項目初步設計批準後提出申請的,列為實施性重點建設項目。

預備性重點建設項目在其初步設計獲批準後即自動轉為實施性重點建設項目。第十條 申請列為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由省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國家計劃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第三章 前期準備第十壹條 重點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等前期工作文件的擬訂和有關部門對上述事項的審批,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和省基本建設(技術改造)程序以及規劃、土地、環保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減少基本建設(技術改造)程序和審批環節。第十二條 重點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生態保護規劃及相關標準。

重點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並依照法定程序報批。

建設單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征求建設項目所在地有關部門的意見;必要時,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部門可以會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部門組織召開聽證會。第十三條 除國家和省另有規定外,重點建設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項目法人對項目的籌劃、資金籌措和管理、建設實施、生產經營、債務償還等負總責。

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前,完成項目法人的組建工作。項目法人的組建和機構設立,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及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規定項目法人必須取得特定項目管理資質的,還應當按照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第十四條 重點建設項目實行招標投標制度。項目法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對重點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設備采購以及工程總承包等進行招標。招標投標活動應當在省、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場所進行,具體辦法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鼓勵項目法人通過招標選擇社會中介機構為其提供工程咨詢、項目管理、招標代理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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