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壹海域的資源都不是單壹的,而是多種資源(生物的和非生物的)***生、***存,既有生物資源、海水化學資源、海洋能(如潮汐、波浪發電),也有港口與交通資源、油氣或其他礦產資源,有的還有旅遊資源、土地資源等,所以海域是多種復合資源的載體。海域中的每壹種資源都是海洋的開發對象,並最終能形成壹個產業,這種情況在實踐中是屢見不鮮的。為此,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海洋開發利用的深度和廣度正以更快的速度向前發展,使用海域的矛盾和沖突也是不可避免的。盡管對海域的使用也有為農業目的而使用如養殖,也有為建造建築物或構築物目的而使用如建造鉆井平臺,還有以旅遊為目的而使用如設置潛水觀光區,但是對海域使用權作統壹規定的必要的。
海域使用權都是為經營目的而設立,取得海域使用權的,都是從事經營活動的法人或個人即經營主體。盡管海域使用者或從事養殖業或從事采礦業等,但使用者之間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能力並不會因此而產生壹般性差別;與壹般農業不同,海洋養殖業屬於工廠化經營方式的高效農業,其投資收益的周期較短;在農地使用過程中,類似維持地力和防止將農地違法轉為他用等,壹直是既普遍又嚴峻的問題,但這類問題在海域使用方面基本不存在,因為海域廣大,不存在陸地上建設用地緊張的情形;除非特定海域之下有礦藏等特殊資源,否則將養殖用海域轉為建設用海域,沒有經濟上的意義。因此,不論具體的海域使用權是為何種用途而設立,均可統壹稱之為海域使用權。對於不同用途的海域使用權,可以根據其他特別法如漁業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等實行用途管制;另外,也可以根據海域使用權設立合同的約定實行用途約束。
不論簡單海域,還是復雜海域,就其自然面貌,它們與陸地相比都大為不同。茫茫大海除了壹望無際、起伏不平的海面外,其他我們很難再看到別的什麽。在任何壹個海域之中、之下,其環境特性、資源狀況和社會功能價值,我們無法直觀了解並進行判斷。具體到海域使用管理法,也將無法開展管理活動。通過反復調研,最終選擇了海洋功能區劃作為管理海域使用法的科學基礎和依據。只有通過功能區劃的成果,才能為海域使用管理機關提供審批的科學標準,保證海域使用審批的合理性。根據海洋功能區劃,海域使用權是壹種綜合性的權利,包括漁業權、海底礦藏開采權、養殖權、海上航行權等,勢必與《漁業法》、《礦產資源法》 、《環境保護法》發生交叉適用。 海域使用權與漁業權是有區別的。漁業權是指權利人根據漁業法的規定所取得的從事漁業的權利。海洋漁業包括捕撈漁業和養殖漁業,因而海洋漁業權可劃分為捕撈權和養殖權。捕撈權是指對自然狀態的海洋生物資源予以獲取和收益的權利,屬於自然資源使用權的壹種。在壹般情況下,行使捕撈權不需要也不能對特定海域進行排他性的使用,屬於傳統民法中人役權的概念,這種人役權與地役權非常相似,只是並不以需役地的存在為前提。這種權利雖然沒有排他性,但也屬於對壹定海域的持續利用,有人甚至壹生都在固定的海域捕魚,因而也是壹種海域使用權。養殖權是利用特定海域養殖海洋生物並予以獲取和收益的權利,行使養殖權需要對特定海域進行排他性的使用。因此,海域使用權與漁業權屬於交叉概念,海洋漁業權中的養殖權包括在於海域使用權之中,而海域使用權不限於養殖權。
海水雖然具有自凈能力,壹定限度內的汙染可以被凈化掉,但壹旦形成規模,其危害後果就會相當嚴重,如海上開采原油泄露,受到影響的可能是臨近海域的所有水面。因而,對海底石油開采各國均有專門的規定,中國也是如此。壹旦發生海上原油泄露的危險,其他海域使用權人均可以基於相鄰關系采取適當措施以防止該種危害的發生。相鄰養殖海域之間,若壹方養殖密度過大而引發海水缺氧或養殖有傳染疾病的海產品,則很可能會迅速波及臨近的其他海域,造成鄰人的經濟損失。此外,陸源汙染也會損害養殖海域使用權人的利益,但是,如果排汙人眾多,是否達標排放也不清楚,那麽因果關系很難認定,受害人的權益也很難得到保護。
綜上,從事海上航行、海底石油開采、海上養殖、捕撈等行為,均須取得海域使用權,於是海域使用權就成為壹種基礎性,在中國民法典中。海域使用權是與土地使用權並列的上位概念。在適用《海域使用管理法》時,應該與《漁業法》、《礦產資源法》與《海上交通安全法》協調壹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