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通例》和《公司律》是《欽定大清商律》的組成部分,《欽定大清商律》是中國歷史上第壹部獨立的商事法律,也是清末法律改革中頒布最早的新法。它是在沒有先例和缺乏經驗的情況下,為應當時之需,按“模範列強”的原則制定的。
1903年,清政府命載振、伍廷芳起草商律。是年12月,起草完畢上奏後定名為《欽定大清商律》。其中《商人通例》9條,《公司律》131條,在體例和內容上均體現了對外國商法典的效仿。
清末商法作為中國近代最早的商事立法,在近代法史上占有比較重要的地位。由於時間倉促及立法技術的不成熟,制定的商事法律法規存在著缺陷,甚至有些還是制定中的草案,並隨著清政府的倒臺“夭折”。但是,這次立法活動使中國初步建立了商事法律體系,給後人留下了值得借鑒的立法實踐經驗。研究清末商事立法,分析其得失,可以為我國現階段商事立法,尤其是商事法律的移植,提供有益的借鑒。
二、《商人通例》和《公司律》
1、《商人通例》
《商人通例》主要對商人的涵義、商業能力、商號、商業帳簿等作了規定。該商律以法律形式確認了商業活動以營利為目的,確認了商人的合法地位。“商人通例”的具體規定雖然不如《日本商法典》第壹編的有關規定那麽詳盡,但仍可從中找出兩者某些相似的內容。《商人通例》的相關內容與《日本商法典》的這些規定比較相似。
2、《公司律》
《公司律》的規定較為詳盡,具體規定了公司的組織形式、創辦呈報方法、經營管理方式 和股東權利等內容,它將公司分為合資公司、合資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4種 ,這也是近代大陸法系國家商法典所通常規定的公司種類。從“公司律”的規定看,也主要是繼受外國的公司立法。
因為主要是翻譯搬抄外國的法令,《公司律》中也存在許多規定模糊的地方;同時,《公司律》中較少對中國傳統商業行為進行規範和保護,本國商人從而難以有效配合,清政府初次進 行的經濟立法工作因為“移植性”太強而難以順利植入中國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