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傳統國際法,沿海國只有在其領海以內才有專屬漁業管轄權,在公海上捕魚是自由的。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壹些國家開始主張對沿海漁業的某種優惠權。1945年,美國總統杜魯門在《關於公海上某些地區沿海漁業的美國政策的第2668號總統公告》中宣布,在美國公民慣常捕魚的地區,美國有權建立保護區。1952年,智利、厄瓜多爾和秘魯宣布對鄰接其海岸 200海裏寬的海域擁有專屬的主權和管轄權,以保護海中資源。1958年第1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上,美國為了對抗12海裏領海的主張,曾提出6海裏領海外加6海裏漁區的建議。1960年第 2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上,美國和加拿大兩國聯合提出同樣內容的提案,得到54票贊同,離通過提案所需的55票還差壹票。此後壹些沿海國開始設立漁區,壹些國際協定也開始承認沿海國可以在其領海以外設立漁區。例如西歐和北歐壹些國家在1964年訂立的《漁業公約》,承認各締約國在從其領海基線起 6海裏範圍內有專屬的捕魚權和漁業管轄權,但在6海裏至12海裏之間的地帶,捕魚權則由沿海國和1962年以前10年間其漁船慣常在該地區捕魚的國家***同行使。以後,不少國家設立了12海裏的漁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