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各噴灑裝置所供水的水質應達到《港口煤炭作業除塵用水水質標準(JT2015—89)》(附錄三)的要求;
(二)壹般宜配備水池和泵房等專用給水系統,保證噴槍、噴嘴的噴灑壓力;
(三)專用給水系統應由控制室或泵房控制,供水狀況要有明顯的標示。第十四條 堆場噴槍的設置和噴灑方式應根據堆場面積、煤堆的形狀、煤種、煤炭粒度分布、煤炭含水量和氣象等具體條件合理安排。有條件的港口可通過自動控制系統進行現代化管理。堆場噴槍應符合如下要求:
(壹)耐高水壓,分散性好,不易損壞,噴灑性能適應堆場面積和堆高的要求:
(二)擡升角度、設置位置和高度能夠滿足堆場的最佳覆蓋率;
(三)設有自動控制的噴灑系統應同時配備現場手動控制裝置。第十五條 噴嘴使用應符合如下要求:
(壹)噴嘴應安裝在各類裝卸機械的產塵部位;
(二)噴嘴須耐高水壓、霧化效果好、不易堵塞和損壞,嘴噴類型、安裝數量、設置方式和角度、噴灑壓力及噴灑量應針對不同裝卸機械的起塵情況和噴灑抑塵效果選擇使用;
(三)噴水系統的開啟與關閉,應能由裝卸機械聯鎖控制;
(四)裝有噴嘴的裝卸機械應配備有效的供水裝置,如固定式取水槽和卷筒式取水管等。第十六條 需要進行水沖洗的作業面應設有供水點,通過適當的軟管和噴頭進行沖洗。第十七條 采用濕式防塵方式時,宜配備相應的化學抑塵劑添加裝置,用於特殊的疏水煤種和長期堆存煤炭的防塵。第十八條 對含水量有特殊要求的煤炭,在不宜采用足量噴水或註水法抑塵時,可采用幹式除塵法或化學抑塵法等措施。第十九條 采用註水防塵技術時,應解決含水量的控制、註水深度、註水均勻性等技術問題。第二十條 采用封閉方法防塵,必須在裝卸流程中設有鐵器檢測和分離裝置,防止煤炭中夾帶的金屬損壞封閉裝置和其他設備。
封閉設施的煤炭進出口必須設置橡皮防塵簾,防止煤塵逸出。第二十壹條 大型封閉設施中應采用有效的除塵系統。除塵系統中的除塵器應符合如下要求:
(壹)除塵器應配有防噪聲、防振動設施;
(二)袋式除塵器中的布袋應選用疏水型濾料,防止在處理濕度大的煤塵氣流時失效和損壞;
(三)采用洗滌除塵器時,必須配有煤汙水處理系統;
(四)采用靜電除塵器時,必須使用取得國家防爆許可證的靜電除塵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