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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質傳統文化遺產有哪些

1、山東泰山;甘肅敦煌莫高窟;周口店北京人遺址;長城;陜西秦始皇陵及兵馬俑;明清皇宮;安徽黃山;四川黃龍國家級名勝區;湖南武陵源國家級名勝區;四川九寨溝國家級名勝區。

2、湖北武當山古建築群;山東曲阜的孔廟、孔府及孔林;河北承德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西藏布達拉宮;四川峨眉山—樂山風景名勝區;江西廬山風景名勝區;蘇州古典園林;山西平遙古城;雲南麗江古城;北京天壇。

3、北京頤和園;福建省武夷山;重慶大足石刻;安徽古村落:西遞、宏村;明清皇家陵寢;河南洛陽龍門石窟;四川青城山和都江堰;雲岡石窟;雲南“三江並流”;吉林高句麗王城、王陵及貴族墓葬;澳門歷史城區;四川大熊貓棲息地;中國安陽殷墟;中國南方喀斯特;開平碉樓與古村落。

4、福建土樓;江西三清山;山西五臺山;嵩山“天地之中”古建築群;“中國丹霞”;杭州西湖文化景觀;元上都遺址;澄江化石地;新疆天山;紅河哈尼梯田文化景觀。

物質文化遺產,又稱“有形文化遺產”,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合稱“文化遺產”。根據《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簡稱《世界遺產公約》),其包括:

1.古跡: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建築物、碑雕和碑畫、具有考古性質的成份或構造物、銘文、窟洞以及景觀的聯合體;

2.建築群: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在建築式樣、分布均勻或與環境景色結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單立或連接的建築群;

3.遺址:從歷史、審美、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人類工程或自然與人的聯合工程以及包括有考古地址的區域。

法律依據

《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

第十條 世界文化遺產中的文物保護單位,應當根據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的需要依法劃定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並予以公布。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應當符合世界文化遺產核心區和緩沖區的保護要求。

第十壹條 省級人民政府應當為世界文化遺產作出標誌說明。標誌說明的設立不得對世界文化遺產造成損害。世界文化遺產標誌說明應當包括世界文化遺產的名稱、核心區、緩沖區和保護機構等內容,並包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公布的世界遺產標誌圖案。

第十二條 省級人民政府應當為世界文化遺產建立保護記錄檔案,並由其文物主管部門報國家文物局備案。國家文物局應當建立全國的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記錄檔案庫,並利用高新技術建立世界文化遺產管理動態信息系統和預警系統。

第十三條 省級人民政府應當為世界文化遺產確定保護機構。保護機構應當對世界文化遺產進行日常維護和監測,並建立日誌。發現世界文化遺產存在安全隱患的,保護機構應當采取控制措施,並及時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級文物主管部門報告。世界文化遺產保護機構的工作人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主要負責人應當取得國家文物局頒發的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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