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紀念性畫冊、專刊、特刊、招貼宣傳畫;
(二) 廣告宣傳性的掛歷、臺歷、年歷畫、畫冊、手冊、專刊、圖片;
(三) 文史、修誌類資料;
(四) 內部資料性出版物;
(五) 其他非營利性出版物;第四條 市新聞出版局是本市非營利性出版物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貫徹實施。第五條 非營利性出版物的出版實行許可證制度。第六條 非營利性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壹) 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 危害國家的統壹、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 危害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
(四) 煽動民族分裂,侵害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 泄漏國家秘密的;
(六) 宣揚淫穢的、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會公德和民族優秀文化的傳統;
(七) 侮辱或者誹謗他人的;
(八) 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第七條 申請出版非營利性出版物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 出版單位必須是對出版物承擔管理責任和經濟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 出版物的內容必須與出版單位的業務範圍壹致;
(三) 出版物必須是出版單位因工作需要出版又無法在國家正式出版單位出版的。第八條 申請出版非營利性出版物,由出版單位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後,報市新聞出版局審批。市新聞出版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7天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壹) 出版單位、主管部門;
(二) 出版物名稱、出版目的、主要內容、讀者對象、發放範圍;
(三) 出版物的開本、印張、字數、(或播放時間)、插圖(含照片)頁碼、印數(復制數量)、出版時間;
(四) 出版經費及經費來源需要收取工本費的應當說明每本(張、盤)的工本費;
(五)是否刊登廣告和預計廣告費用收入;
(六) 承印或者承制單位(必須持有《出版物印制許可證》或者《音像制品復制經營許可 》、《電子出版物復制許可證》的單位)。第九條 申請出版非營利性出版物,出版物內容有下列情況之壹的,應當先經過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壹) 出版物用於對境外宣傳的,必須報市對外宣傳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同意;
(二) 出版物內容涉及國家機密的,必須報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
(三) 出版物內容涉及宗教民族問題 的,必須報宗教或者民族事務主管部門同意;
(四) 出版普通教育或成人教育的自編地方性教材、輔助教材、教學資料或者各種培訓教材,必須反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第十條 出版非營利性出版物的申請經市新聞出版局批準後,發給《珠海市非營利性出版物出版許可》,憑證向承印或承制單位辦理委托手續,否則印制單位不得承接委托加工。
《珠海市非營利性出版物出版許可證》在核準的期限內壹次性有效。同壹內容,不同媒體、版本的非營利性出版物視為不同的非營利出版物,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分別申請審批。第十壹條 非營利性出版物要收取工本費的工本費標準由市新聞出版局核定的報市物價局批準。第十二條 非營利性出版物要刊登廣告的,必須先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廣告經營許可證》,廣告費收入僅限於彌補出版經費的不足,總額不得超過出版經的25%。
機關出版的非營利性出版物以及凡由財政撥款出版的非營利性出版物要刊登廣告或者要企業贊助的,在向新聞出版局提出申請前,必須先經市贊助籌資審批小組批準。第十三條 非營利性出版物必須載明出版記錄。出版記錄內容包括:
(壹) 出版單位、主管部門、主編、責任編輯。
(二) 《珠海市非營利性出版物出版許可證編號》;
(三) 出版時間;
(四) 出版物開本、印張、字數(或播放時間)、印數(或復制數量);
(五) 工本費金額(不收取工本費的應註明 贈閱字樣);
(六) 印刷或者復制單位名稱;
(七) 《廣告經營許可證》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