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食:瑤族飲食以大米、玉米、紅薯、芋頭為主,部分地區盛行“打油茶”,大瑤山瑤族喜歡腌制“鳥酢”、“獸肉酢”,並作為待客上品,有的則腌制熏豬肉、熏牛肉等風味獨特的食品。
居住:瑤族住房為竹木材料,壹般壹棟三間,長方形,也有的建成幹欄式樓房,多依山建造,聚族而居。
婚俗:瑤族未婚青年男女戀愛較為自由,利用節日慶典、集會和農閑走村竄寨,通過對歌或其他途徑建立感情,互贈信物,自主婚姻;也有的須經父母同意,請媒說合,方可成婚。瑤族招婿現象較為普遍,壹般不與族外通婚,隨著經濟發展,與外界交往逐漸密切,族外婚也開始增多。
喪葬:農村瑤族喪葬以土葬為主,有部分地區和支系實行火葬、崖葬、掛葬。
禁忌:婦女生產滿月前不喜歡外人來訪;婚嫁日期不能選在父母的忌日;男女對歌時不能坐在同壹張凳子;在婦女面前不能說粗口;堂屋內不許吐痰;男人忌諱坐在碗櫥前面。輩男女以兄弟姐妹相稱,忌諱“姐夫”、“妹夫”等稱呼
瑤族人民豐富多采的生活習俗,是瑤族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瑤族人民居住條件、生活環境、歷史遭遇、衛生條件、生活方式、生產發展水平、宗教信仰和審美情趣的反映,是瑤族人民***同生活及其思想行為的準則和規範。
居家習俗
大山區瑤族住房多為“茅寮”,四壁用小木條紮成,俗稱“千個柱頭下地”。上蓋杉皮或茅草。有少量木板房,多為壹棟三間,名曰“三間堂”。正屋兩側多用杉條另辟兩間,俗名“披杉”。東間堆放雜物或作畜圈、廁所;西間作夥房、洗澡間。瑤族習慣洗熱水澡,不論寒暑,每日壹次。另有壹種“吊樓”式木板房,壹半在平地上,另壹半依山勢坡度用樹木支架起來,上面居人,下面放東西,俗稱“瑤家吊腳樓”。現在,“茅寮”式房屋逐漸減少。
丘陵地區的瑤族,住房多磚木結構,上蓋青瓦、二層窗戶形式的“三間堂”樓房。樓上雖有窗戶,較矮,不住人,用作儲存室。中堂開大門,兩側有側門。
生產習俗
進入大山區的瑤族,當時因地廣人稀,實行插標占地,刀耕火種,“種了這山種那山”。後隨著人口增多,封建統治勢力逐漸向大山區深入,瑤民的土地逐漸被侵占,為了生計,被迫借土耕種。借土的條件:“種樹還山”。即瑤民在借種的土地上,播種作物時,要為“山主”種上林木;在護理作物時,要結合護理林木,待林木成長,土地不能再種作物時,才把土地和林木交還“山主”,再到別處借土耕種。造林,習慣“插條”和林糧間作。
糧食作物以玉米、紅薯、旱禾、小米、喬麥、山芋為主,間種油桐、棕片、茶葉、藥材等,肥料就是利用新伐地土壤中的腐殖質和燒墾的草木灰。生產工具主要是鋤頭鐮刀、斧頭,輔以竹木工具。運輸主要靠人力背、挑。背簍是瑤民最習慣用的運載工具。勞動形式,以戶為單位,男女同勞動,需要請幫工時,被請的人不管自己的事多忙,都得去幫助。墾植大片山場,則采取按戶或按勞動力入股,秋後按股分紅的方式進行集體勞動。
打獵是大山區瑤族人民的生產內容之壹。主要是打野豬,只要發現野豬危害作物,就集體進行圍獵,直至捕獲或趕走為止。圍獵時1~2人帶獵犬覓蹤,其余人守卡。捕獲野獸的分配既使是背著的小孩,也可分得壹份。個人捕獵,主要是放套繩和裝弩。
婚戀習俗
婚前交友 歷來,瑤家青年男女,交友戀愛,比較自由。在生產勞動,趕圩作客,節日聚會中,多以歌聲為媒介,表達愛戀之情。壹經雙方同意,即可互相往來,父母不加幹涉。這種行為,男方稱為“交客姑”,女方稱為“帶後生”。到正式結婚時,如新郎不是初交之友,男友則必須備壹籃子禮物(糖食及梳妝用品),送給女友,名曰“拿籃子”。女方備壹包袱,內裝雲頭鞋、帶子等,作為回贈,叫做“丟包袱”。
在大山區,盤、趙兩姓可同姓通婚,其它各姓壹般為異姓通婚。但瑤漢壹般不許通婚,民國時期,稍有松動。解放後,民族交往日多,團結融洽,通婚之禁,基本放開。
婚姻形式 主要是“贅婿”(即招郎),瑤語叫“糾千”。男到女家落戶,通常要寫“贅書”,內容為贅後男子的義務和權利、子女承祀、財產繼承等條款。入贅者壹般要改名換姓,按女家排輩,也有少數夫妻換姓的。贅婿還有另外兩種形式,壹種叫“兩邊走”,男方仍用原來姓名,夫妻***同照顧雙方父母,所生子女,第壹個隨母姓,第二個承父姓,以此類推;另壹種叫“明招暗討”,這種婚姻多因女方父母年老,弟妹年小,家裏無勞力,壹旦上述條件改變,男則攜婦歸家,所生子女隨父姓。女嫁男家的,主要在平地瑤中,妻保持原姓,子女隨父姓。
結婚儀式 男到女家入贅的,婚事由女家操辦,新郎由壹群未婚青年陪送步行,女家鼓樂半路相迎,晚間舉行拜堂儀式,並遍接親友(有的不請自來),“坐歌堂”通宵達旦。女到男家的,出嫁前,女家“坐歌堂”,出嫁日,新娘由父兄或娘舅背負出門,然後,本村姑娘陪送打傘步行到男家,舉行拜堂儀式,接受親友祝賀。
離婚與再嫁(贅) 嶺東高山瑤,婦女地位較高,婚後雙方***同勞動,如感情不合,任何壹方都可提出離婚。壹般請村寨老人“喝茶”,提出離婚原因,經調解無效,就“判”離婚。夫妻拿壹節竹筒到山上,壹刀劈為兩半,各執壹半,相背而行,就此分手。入贅男子,如違反“贅書”條約,女即可“休夫”,財產全部歸女方。寡婦再嫁不受限制,但嚴禁兄終弟繼、姐去妹繼的婚姻結合。解放後,瑤族人民按“婚姻法”規定辦理手續。
哭嫁 姑娘出嫁前,遍接至親好友及村中姐妹,來家聚會,連續兩晚,頭晚茶點相待,夜晚設酒宴。宴後齊集堂屋,唱“女歌”、道私情或笑語逗樂,“坐歌堂”。新娘則按輩份依次向親友“哭嫁”,親友贈送“紅包”。
打新郎 婚後三日,新郎回門到嶽家,女方村中婦女,相約而至,爭打新郎,以示今後不可虐待新婦。有的村寨,則是婚後第壹個春節,新郎到嶽家拜年,村中青年男女,敲鑼打鼓(有時還要耍龍舞獅),向新郎祝賀,新郎則回贈“紅包”,這也叫打新郎。後來逐漸演變成全村婦女小孩索取“喜彩”錢,否則,便不罷休,有時弄得新郎大為尷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