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銷產生50年以來,壹直以穩健的速度發展。今天,世界上比較發達的國家和地區都有直銷事業的存在。據成立於1978年的世界直銷聯合會的統計,1994年世界直銷聯合會的41個會員國或地區的直銷營業額為630億美元,其中,直銷營業額占了50%左右。目前還有埃及、委內瑞拉、哥倫比亞、塞爾維亞等10余個國家正在申請加入世界直銷聯合會。有些世界性的大公司業務遍布世界五大洲,形成了中國經營的態勢。
我講這壹情況的意思應該說是不言自明的:今天我們所面對的,是壹個全球性的形象,是壹個全球性的發展趨勢。無論我們怎樣看待直銷,這壹事實是不容忽視的。國內的壹些媒介上曾有過報道,說直銷在國外是被禁止的行業,這顯然是誤傳。客觀地講,目前世界上仍有個別國家的確禁止直銷,如新加坡;有些國家仍未開始發展直銷,如非洲的絕大數國家。後壹種情況很好理解,那裏至今尚未解決溫飽問題,不僅直銷,恐怕世界上很多市場經濟的事物他們還聞所未聞呢;則新加坡的情況,有其特殊的因素,像這樣壹個只有幾百萬人口的城市化小國,人口少,面積小,店鋪式的銷售已經覆蓋全國,顯然已經沒有發展直銷的經濟和社會基礎。
不容否認的是,直銷在世界的發展的確是經過了壹條曲折的道路。可以這樣說,在幾乎所有的國家和地區,直銷的發展都經過激烈的爭論。禁與放的爭吵結果就是立法。這幾乎是直銷發展歷史上的壹個規律。認識這壹點,對我國來講有著不同尋常的現實意義。
那麽,直銷究竟是壹個什麽行業?我想用以下幾點特征可以概括:
第壹,直銷是銷售形式的壹種,屬銷售業的範疇。這種形式發展較晚,也比較特殊,不像壹般的銷售形式那樣,買方和賣方的對立十分明顯。它使消費者可能在消費的同時也有機會從事銷售活動,轉化為兼消費者和銷售者於壹身的特殊角色,並獲得收入。
第二,直銷是提供較多創業機會的行業。任何行業都提供就業機會,但直銷的不同點在於,它提供的壹是壹種有極大彈性的就業機會,因為,每壹個參加直銷的人都不是公司的雇員,他自己可以決定用多少時間來做,用多大的精力來做。它的這壹特殊性使很多人可以發揮出自己最大的潛能。
第三,直銷是對社會有促進作用的行業。首先,直銷是主動的銷售方式,較之傳統被動等客式的銷售效率要高得多,為社會再生產的快速周轉提供了條件;其次,直銷是壹種以培訓作為主要手段的銷售方式,有利於提高消費者的素質,引導消費健康發展;再次,直銷強調個性化服務,有利於提高對消費者的服務水平;另外,直銷嚴密的銷售網各可以形成對假冒商品的屏障,有利於社會對假冒偽劣商品的抵制。
第四,直銷是壹種預示社會未來發展趨勢的行業。因為,它體現出社會組織網絡化和彈性化的特點,而這種特點在經濟較發達的國家已經是較為普遍的事實。如壹個人兼多做種工作,工作時間的彈性化,社會組織的多元化等。對我國來講,有的現象已經出現,有的現象可能很快就會出現。
當然,人們還可以從各個角度去概括直銷的。但不管如何概括,只要是實事求是,我想,對上述的說法都不會否定。其實,也只有承認以上幾點,我們才能理解直銷在世界的發展。
這樣說,決不意味著否定直銷存在的不足之處。正如我們現在所見到的壹樣,任何壹個經濟範疇,或者說任何壹個經濟事務,它對經濟的發展,對社會的發展都可能存在兩個方面的作用趨勢。例如,允許股票、房地產、期貨等行業的存在,就不能否定投機的存在,就不能排除諸如股市操縱、欺詐、大魚吃小魚甚至自殺等現象的出現。現在,人們對直銷有種種指責,如企業不規範、有偷漏稅現象、出現了有人欺詐等。我認為,上述現象的確存在,但不能就此來否定直銷。因為在任何壹個行業中,都有好的企業和壞的企業。我們不可能依據壞的企業的行為來判斷行業的性質。如果按照這個思路,我們可以否定其他所有的行業。
那麽,如何來解決這樣壹個復雜的問題?我想,立法是壹個最好的辦法。
(壹)利與弊:關於直銷立法的爭義
立法管理直銷幾乎是世界各國直銷業發展的壹致思路。中國要發展市場經濟,必須重視立法,這已經在為人們的***識。奇怪的是,在對待直銷業的問題上,舊的直銷觀念卻顯得十分固執。因此,幾年來禁止直銷的思想壹直存在,有時還相當強烈。要求禁止的言論主要有以下幾種。
第壹,“直銷是國外已經禁止的行業”。這壹點我在前面已經講過,不再重復。
第二,“直銷是壹種欺詐性的行業。”有人利用直銷進行欺詐和直銷的性質沒有必然聯系。的確有公司在利用直銷欺騙消費者,但也確有直銷公司為消費者帶來好的商品、好的服務、好的訓練和好的機會。我們應該通過立法保護好的公司,打擊違法的公司,而不應不分青紅皂白。
第三,“直銷是壹種暴利行行業”。 這是壹種似是而非的說法。因為,利潤多少不能以行業來劃分。在經濟領域中,不同的和地業在平均利潤率規律的作用下,其利潤率有著平均化的趨。當行業之間的利潤率開始有較大差別時,就會產生行業之間的資本流動,從而使利潤率又開始走向平均。這種周而復始的規律運行使得不同行業之間的利潤率相差不大。但是,這並不排除不同企業之間的利潤率的較大差別。在任何行業中,企業中間的利潤水平都會很不相同。這反映了不同企業之間經營水平的不同,也是壹種十分正常的現象。所以,簡單地講直銷是暴利行業是不公平的。事實上,在直銷比較發達的國家,直銷所吸引的資金是有限的,它的市場份額也是有限的,從未超過1%,這也從壹個方面說明直銷的利潤是正常的。
第四,“直銷是壹種不正當的競爭方式。”我認為這壹說法開始接近對直銷的判斷的思路了。因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是否允許壹種營銷方式存在,標準應該是看它是否符合公平競爭的原則。那麽,直銷是否符合公平競爭的原則呢?對照《中華人民***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來看,可以說還沒有壹條能用來否定直銷。因此,問題的實質是能不能能立法使直銷成為正當的競爭方式。因為,沒有法律的制約,任何經濟形式都可能成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載體。就這壹點而言,直銷與其它任何營銷形式沒有區別,只不過直銷這種方式我們陌生而已。
第五,“直銷會偷漏稅”、“直肖為假冒偽劣商品提供條件”等。如果不是帶有偏見的話, 任何人都可以看出這些說法的邏輯錯誤。難道其它的行業就沒能上述問題?
很顯然,目前否定直銷的許多理由都是站不腳的。但是,這決不意味著直銷這個行業十全十美。相反,直銷具有許多先天的不足,這正預示著立法的必要性。但是,似乎仍有不少人認為,對直銷不如禁止掉更幹脆,更舒服壹些。其實,禁止對國家、對企業、對消費者、對整個社會都是弊大於利的。
首先,禁止在法理上沒有依據,因此,這種措施會給政府的形象帶來不利影響。從現有的法律看,還無壹個可作為禁止直銷的法律依據。因為,直銷只不過是壹種營銷形式而已,禁止壹種營銷形式顯然在理論上說不通。對照《中華人民***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也很難有依據把直銷界定為不正當的競爭形式。1994年8月10日,國家工商局的通告也只是明確制止多層次直銷活動中的違法和行為,可以說是直銷與其中的違法行為作了區別。目前,上海市的直銷管理辦法已試半年多,廣州市還明確批準了幾家直銷公司開業,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沒有充足的法律依據,采取禁止行為的後果,可能會讓人對政府的政策和管理失去信任。
其次, 禁止在目標上很難秦效。禁止的目標當然是期望使這種形式在市場上消失。但從直銷的特點來看,恐怕會適得其反,很可能是禁而不止。明的沒有了,暗的卻會愈演愈烈。因為,直銷是靠口碑傳遞來銷售商品的。到那時,不僅直銷禁不住,國家連壹點稅收都會收不上來;而且,那時銷售的貨品就無真假可言了;消費者的利益更難保護;得利的只會是那些目無法紀的奸商,而正當的商人則只能望市興嘆。世界上有的國家也曾動過禁止的腦筋,但都未能真正消除不正當直銷的存在。這個經驗教訓值得吸取。
再次,對我國改革開放的形象不利。正面臨著與國際接軌的中國似乎並沒有必要把已經在發達國家發展了幾十年的營銷形式拒之門外。而且,外商投資於直銷的資金已達幾億美元,大多數外商是期望在中國老老實實地做生意。當然撈世界的外商的確有,想騙人錢財的也不乏其人。但是,真正看好大陸的直銷公司其投資額、特別是固定資本投資額相當大,有的公司投資近億美元,而那存心撈壹票就走的奸商反而投資很小,而且投資基本上都是流動資本。如果我們因為壹些奸商的作法而全面禁止直銷,受打擊最大的卻是那些真正投資的外商。這樣做,顯然是弊大於利的。
最後,禁止對社會安定也不是最好的選擇。在已經出現過的直銷公司的停業事件中,的確發生過危及社會安定的情況。這也許是禁止的壹個理由。但是,有些事情我們不宜簡單化。直銷行業中目前差不多有1000萬以上的人投入,其中,在政府批準的直銷公司中作直銷商的占大多數。禁止無疑對他們是不公平的,這本身就會造成不安定。這是其壹。前邊已經講過,直銷行業能夠提供就業機會,目前的確有不少失業和半失業的人在直銷中得到了就業機會。因此直銷在壹定程度上對社會也有穩定作用。這是其二。
如此說來,直銷既不是壹個應該禁止的行業,也不是壹個能夠禁止的行業,對社會行業,對社會來講,最好的選擇就是立法對直銷加以管理,釋放它對社會有益的功能,抑制它可能產生的弊端。若如此,則市場幸甚,社會幸甚,國家幸甚。
(二)寬與嚴:立法管理的選擇
立法是壹種管理思路,但如果立法,是從嚴還是從寬,這也是需要認真研究的。我認為,鑒於直銷這種形式進入我國時間不長,各方面對它的認識還不得很深入,為了防止不法商人鉆空子,在立法上應從嚴掌握,對直銷的限制行為規定得細壹些。
對直銷的立法管理應體現下列原則:
第壹,統壹標準。現在對直銷的認識可以說是相當混亂,但有壹點卻幾乎是***同的,即不同的人所依據的對象都各有自己的標準。這就好像盲人摸象。因此統壹直銷的標準很重要。有的地方流傳這樣的說法,直銷不行,直銷可以搞。直銷和傳銷在英文中都是direct.selling,只不過在中文翻譯上有所不同。有的人翻譯成傳銷,有的人譯成直銷。這不是本質上的區別。我們應該對這種營銷方式進行準確界定,以企業的行為來劃分,而不能以名稱來劃分。只有這樣,才有可能扼制住可能出現的混亂局面。
第二,分辨真偽。在立法上,壹定要用明確的標準來劃分正當直銷與不正當直銷(老鼠會)的區別界限。因為,在直銷的運作上,制度是十分重要的。不法商人正是利用制度上的空子來實施不正當的直銷。因此,對直銷的制度應作出比較明確的規定,禁止老鼠會式的作法出現。其實,盡管直銷在我國發展時間不長,但就目前我國的法律環境、所掌握的信息、政府的管理水平等情況來看,完全有能力在立法上區別直銷的真偽,也有能力管理直銷市場。
第三,控制數量。在我國,有壹個現象壹直困擾著經濟界,那就是“壹窩蜂”現象。從國外傳入的東西,往往在中國都是壹下子遍地開花,如此,再好的東西也會讓人感到不像樣子,名聲越來越壞。直銷已經有了這樣的苗頭。因此,應對直銷企業的數量有限制, 限制的辦法是總量控制。對全國的直銷公司規定壹個數額,在審批上加以控制。
第四,集中審批。對直銷業的管理,在初期應采取集權的方式,這樣才能保證直銷不致盲目發展。建議國家明確國務院的商品流通行政部門為直銷業的主管部門,負責檢查申請人的資質,審批公司,進行全行業管理。
第五,提高資質。對申請從事直銷的企業應從嚴權衡。建議對直銷公司的資格條件應制定 較高的標準,從註冊資本、產品種類等方面作了規定。並且應按照國家外商投資企業和零售業政策的有關規定,對外商從事直銷作出壹些限制性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