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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鄰關系與地役權,如何區分?有沒有比較通俗易懂的說法

相鄰權是為了調整由不動產相鄰關系而產生的不同所有權人之間物權行使過程中產生的沖突而設立的。相鄰關系的定義是指兩個以上相互毗鄰的不動產所有人或占有人,對各自所有或占有的不動產,如土地、森林、水源等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時,相互之間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地役權概念源於羅馬法,是最早的他物權制度,與人役權制度***同組成役權制度。地役權的傳統定義是:為了便於在自己的土地上行使權利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權利。承擔地役權的土地為供役地,利用地役權的土地叫做需役地。《物權法》地七章中9個條文對相鄰關系進行了規定,而第十四章用14個條文對地役權進行了規定。從體系上來說,第七章屬於所有權編,而第十四章屬於用益物權編。從這個體系安排上妳就應該知道這兩個權利的權利性質的區別吧,概括之,區別如下:壹、相鄰權是法定權利,而地役權是約定權利,須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二、基於第壹點之原因,相鄰權的獲得是無償的,而地役權的獲得壹般是有償的。三、基於第壹點之原因,相鄰權無須登記,而地役權可以申請登記,不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四、相鄰權的不動產是必然相鄰的,地役權的不動產不必然相鄰,即供役地和需役地不壹定不壹定相鄰。五、相鄰權不是獨立的物權,而地役權是獨立的物權。六、立法保護的尺度不壹樣,物權法84條的“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之解決相鄰關系原則較之物權法156條:”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的規定,明顯尺度不壹。後者更傾向於保護地役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而前者並無立法上的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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