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承兌匯票,所謂承兌,簡單地說,就是承諾兌付,是付款人在匯票上簽章表示承諾將來在匯票到期時承擔付款義務的壹種行為。承兌行為只發生在遠期匯票的有關活動中。
在中國國內的貿易中,承兌匯票分銀行承兌匯票與商業承兌匯票兩種。這兩種匯票都與遠期付款有關。
銀行承兌匯票:這裏的匯票就是傳統的由債權人開出的要求債務人付款的命令書。當這種匯票得到銀行的付款承諾後,即成為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作為短期的融資工具,期限壹般在30天到180天,90天的最為普遍。
商業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由銀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兌的即為商業承兌匯票。
銀行承兌匯票是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出票,向開戶銀行申請並經銀行審查同意承兌的,保證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對出票人簽發的商業匯票進行承兌是銀行基於對出票人資信的認可而給予的信用支持。我國的銀行承兌匯票每張票面金額最高為1000萬元(含)。銀行承兌匯票按票面金額向承兌申請人收取萬分之五的手續費,不足10元的按10元計。承兌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承兌申請人在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未付款的,按規定計收逾期罰息。
商業承兌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由銀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兌的即為商業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既可由收款人出票,付款人承兌,也可由付款人出票並承兌。商業承兌匯票業務僅限於人民幣,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每張匯票的金額壹般不超過五千萬元。
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人不同,決定了商業承兌匯票是商業信用,銀行承兌匯票是銀行信用。目前銀行承兌匯票壹般由銀行簽發並承兌,而商業承兌匯票可以不通過銀行簽發並背書轉讓,但在信用等級和流通性上低於銀行承兌匯票,在銀行辦理貼現的難度較銀行承兌匯票高。
1、商業承兌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超過 6 個月;
2、 商業承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匯票到期日起 10 天;
3、商業承兌匯票可以背書轉讓;
4、商業承兌匯票的持票人需要資金時,可持未到期的商業承兌匯票向銀行申請貼現;
5、適用於同城或異地結算。
票據貼現
對持票人來說,貼現是將未到期的票據賣給銀行獲得流動性的行為,這樣可提前收回墊支於商業信用的資本,而對銀行或貼現公司來說,貼現是與商業信用結合的放款業務。
壹般而言,票據貼現可以分為三種,分別是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
貼現是指客戶(持票人)將沒有到期的票據出賣給貼現銀行,以便提前取得現款。壹般工商企業向銀行辦理的票據貼現就屬於這壹種;
轉貼現是指銀行以貼現購得的沒有到期的票據向其他商業銀行所
作的票據轉讓,轉貼現壹般是商業銀行間相互拆借資金的壹種方式;
再貼現是指貼現銀行持未到期的已貼現匯票向人民銀行的貼現,通過轉讓匯票取得人民銀行再貸款的行為。再貼現是中央銀行的壹種信用業務,是中央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而運用的壹種貨幣政策工具。
辦理條件 商業匯票的收款人或被背書人需要資金時,可持未到期的商業承兌匯票或銀行承兌匯票並填寫貼現憑證,向其開戶銀行申請貼現。貼現銀行需要資金時,可持未到期的承兌匯票向其他銀行轉貼現,也可以向人民銀行申請再貼現。
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向銀行辦理貼現業務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在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的企業法人以及其他組織
(二)與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具有真實的商業交易關系
(三)提供與其直接前手
之前的增值稅發票和商品發運單據復印件。
申請票據貼現的單位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或實行獨立核算、在銀行開立有基本帳戶並依法從事經營活動的經濟單位。貼現申請人應具有良好的經營狀況,具有到期還款能力,貼現申請人持有的票據必須真實,票式填寫完整、蓋印、壓數無誤,憑證在有效期內,背書連續完整。貼現申請人在提出票據貼現的同時,應出示貼現票據項下的商品交易合同原件並提供復印件或其它能夠證明票據合法性的憑證,同時還應提供能夠證明票據項下商品交易確已履行的憑證(如發貨單、運輸單、提單、增值稅發票等復印件)。
辦理程序 中央銀行辦理再貼現業務的對象是在當地中國人民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的銀行。銀行在對商業匯票辦理貼現後需要資金時,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再貼現。
符合條件的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商業匯票連同貼現憑證向銀行申請貼現。貼現銀行可持未到期的商業匯票向其他銀行轉貼現,也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再貼現。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時,應作成轉讓背書,並提供貼現申請人與其直接前手之前的增值稅發票和商品發運單據復
印件。
持票人持未到期的匯票向銀行申請貼現時,應根據匯票填制貼現憑證,在第壹聯上按照規定簽章後,連同匯票壹並送交銀行 。 銀行信貸部門按照信貸辦法和支付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審查,符合條件的,在貼現憑證“銀行審批”欄簽註“同意”字樣,並由有關人員簽章後送交會計部門。
貼現銀行向人民銀行申請再貼現時,必須持已辦理貼現但尚未到期的、要式完整的商業承兌匯票或者銀行承兌匯票,填制再貼現憑證,並在匯票上背書,壹並送交人民銀行。人民銀行審查後,對符合條件的予以再貼現。
會計部門接到作成轉讓背書的匯票和貼現憑證,按照支付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審查無誤,貼現憑證的填寫與匯票核對相符後,按照支付結算辦法有關貼現期限以及貼現利息計算的規定和規定的貼現率計算出貼現利息和實付貼現金額。其計算辦法是:
貼現利息=匯票金額×貼現天數×(月貼現率÷30天)
實付貼現金額=匯票金額-貼現利息
然後在貼現憑證有關欄目內填上貼現率、貼現利息和實付貼現金額。
第壹聯貼現憑證作貼現科目借方憑證,第二、三聯分別作××科目和利息收入科目的貸方憑證,第四聯貼現憑證加蓋轉訖章作收帳通知交給持票人,第五聯貼現憑證和匯票按到期日順序排列,專夾保管。
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的期限從其貼現之日起至匯票到期日止。實付貼現金額按票面金額扣除貼現日至匯票到期前壹日的利息計算。承兌人在異地的,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的期限以及貼現利息的計算應另加3天的劃款日期。
貼現、轉貼現、再貼現到期,貼現、轉貼現、再貼現銀行應向付款人(承兌人)收取票款。不獲付款的,貼現、轉貼現、再貼現銀行應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貼現、再貼現銀行追索票款時可以從申請人的存款帳戶收取票款。
貼現到期,貼現銀行作為持票人,在匯票背面背書欄加蓋結算專用章並由授權的經辦人員簽名或蓋章,註明“委托收款”字樣,填制委托收款憑證,在“委托收款憑據名稱”欄註明“商業承兌匯票”或“銀行承兌匯票”及其匯票號碼連同匯票向付款人辦理收款。對於付款人在異地的,應在匯票到期前,匡算至付款人的郵程,提前辦理委托收款。將第五聯貼現憑證作第二聯委托收款憑證的附件存放。如果貼現銀行收到付款人開戶銀行或承兌銀行退回的委托收款憑證、匯票和拒絕付款理由書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書後,貼現銀行在追索票據時,對申請貼現的持票人在本行開戶的,可從其帳戶收取。貼現申請人帳戶余額不足時,應按照逾期貸款的規定處理。貼現申請人未在本行開立帳戶的,對已貼現的匯票金額的收取,應按《票據法》的規定向貼現申請人或其他前手進行追索。
已辦理再貼現的銀行,應於再貼現到期日前在人民銀行存款帳戶內留足資金。再貼現到期日,人民銀行從申請再貼現銀行存款帳戶內收取票款。再貼現申請人帳戶余額不足時,應按逾期貸款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