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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進壹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決定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壹、轉換糧食企業經營機制,實行政企分開。

(壹)實現政府糧食行政管理職能與糧食企業經營的分離。各級糧食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同級政府對全社會糧食流通進行管理,要與糧食企業(包括鄉鎮糧庫)在人、財、物等方面徹底脫鉤,不參與糧食經營,不直接幹預企業自主經營活動。所有國有糧食企業都要面向市場,實行獨立核算,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經濟實體,不承擔糧食行政管理職能,不承擔政策性虧損。

(二)國有糧食企業是糧食流通的主渠道,要按照有關政策,積極開展收購,掌握必要的糧源。在穩定市場供應和市場糧價中發揮主導作用。

為了發揮國有糧食企業主渠道作用,對國有糧食企業經營糧油繼續執行現行有關稅費減免的優惠政策。

(三)加大糧食企業改革力度,要按照十五大確定的國有企業改革的總體目標,大力推進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加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轉換經營機制,改善經營管理,降低生產經營費用,提高經濟效益,增強競爭力。要大力發展連鎖、代理、配送等現代流通組織形式和營銷方式。

糧辦工業中的大中型企業要以名牌產品為龍頭,以優勢企業為核心,以資產為紐帶,實現資產優化重組;小型工業企業采取出售、租賃、股份合作制等形式,放開搞活,推向市場。

(四)國有糧食企業要實施下崗分流、減員增效和再就業工程。從現在起,用3至5年時間把我省國有糧食企業直接從事糧食收儲業務的人員減少壹半左右。要加快調整人員結構,提高職工素質,建設壹支精幹、高效的糧食職工隊伍。糧食企業要根據業務性質和經營規模、設施等實行科學、嚴格的定員定崗、競爭上崗制度。

要認真做好下崗人員分流工作,下崗人員應納入當地政府職工實施再就業工程體系,各級政府要支持和幫助國有糧食企業建立再就業服務中心。凡有下崗職工的企業都要建立再就業服務中心或工作站,對本企業的下崗職工負責,作為再就業工作的組織保證。再就業服務中心的主要任務:壹是向下崗職工發放基本生活費;二是代下崗職工繳納養老、失業和醫療等社會保險費用;三是對下崗職工進行培訓,提供就業指導,幫助他們實現再就業。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原則上采用“三三制”辦法,政府、企業、社會各承擔三分之壹,具體比例各地可根據情況確定。國有獨資盈利企業和國有參股、控股企業保障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資金,原則上都由本企業負擔。新辦糧食企業所需人員原則上從現有糧食職工中調劑解決。各級政府要采取措施支持糧食企業減員分流,不得硬性要求糧食企業接收新的人員。各地勞動、社會保障部門和企業要積極為糧食企業下崗人員開展轉崗培訓,職業介紹等再就業服務。財政、工商、稅務、銀行等要對糧食企業減員分流給予必要的扶持。

(五)為保證水庫移民和需救助的災區、貧困地區人口以及軍隊用糧的供應,各縣(市)必須根據本地市場糧食供應情況指定相應的糧食骨幹加工企業和糧食供應網點,做好供應工作,由同級政府給予必要的扶持。

(六)糧食收儲企業的附營業務必須與糧食收儲業務劃開,做到人、財、物分離,設立單獨法人,成為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分離出來的企業,要劃轉相應的資產和負債,並有必要的資本金。二、全面落實糧食工作省長負責制,合理劃分省、地、(市)、縣(市)的糧食責權。

(七)我省糧食工作實行省長負總責前提下的省、地(市)、縣(市)三級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各級政府要切實做好糧食生產、購銷等計劃銜接。

(八)省政府對全省糧食生產、流通全面負責,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糧食宏觀調控精神和我省實際情況,制定全省糧食發展規劃,確保全省糧食供求總量平衡,搞好全省糧食市場的調控,保持市場糧價穩定。主要責任是:1、加強對糧食生產的領導,發展糧食生產,增加糧食供給,根據市場需求合理調整和優化品種結構;2、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糧食購銷政策和價格政策。確定定購糧購銷基準價和保護價及銷售限價水平。繼續實行糧食定購制度和按保護價敞開收購農民余糧的政策;3、對重大自然災害幫助安排救助糧,在全省性糧油市場價格出現過度波動時,動用省級儲備糧油進行吞吐調節,保證軍需民食,穩定市場;4、制定和落實消化糧食財務掛帳的措施,管好用好糧食收購資金,杜絕擠占挪用,確保省級應撥付的補貼及時足額到位;5、建立和完善地方三級糧食儲備制度,根據應付本省自然災害以及調控市場的需要確定和落實儲備規模,並報國務院備案;6、建立並管好用好省級糧食風險基金;7、搞好全省糧食倉儲等流通設施建設規劃,負責省級糧食儲備設施的建設、維修和改造;8、指導、協調省內地區間糧食余缺的調劑,建立省際間長期穩定的糧食購銷關系;按照國家統壹安排和統壹經營的原則,組織和落實糧油進出口;9、制訂並組織實施糧食流通政策和法規,加快糧食市場體系建設,加強糧食行業和糧食市場、價格的管理和監督,穩定市場糧價,維護正常流通秩序;10、支持糧食主產區發展糧食生產,在專儲糧收購、糧食進出口指標、儲備設施建設、糧食風險基金安排等方面給予必要的傾斜。

(九)地(市)、縣(市)政府在糧食生產、流通方面的主要責任是:1、穩定糧食種植面積,增加糧食總產,優化糧食品種結構,負責本轄區的糧食總量平衡;2、落實好本轄區糧食定購任務和收購、調撥工作,負責按保護價收購農民余糧。地(市)政府按照省政府確定的糧食基準價水平和允許的浮動幅度,制定本轄區的具體價格水平。糧食主產區要為國家和糧食主銷區提供商品糧,為全省糧食總量平衡作出貢獻。糧食主銷區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3、保證誠鎮居民糧、水庫移民和需救助的災區和貧困地區所需糧食,以及本區域內駐軍和武警的軍糧供應。4、確保應撥付的補貼及時足額到位,按照規定的要求消化糧食財務掛帳,杜絕收購資金擠占挪用。5、按照省政府要求,落實地(市)、縣(市)糧食儲備計劃和糧食風險基金規模。對地區性自然災害或出現糧價過度波動時,動用本級儲備糧吞吐調節。6、負責本轄區糧食倉儲等流通設施的建設、維修和改造。7、負責本轄區糧食余缺調劑,建立產銷雙方長期穩定的糧食購銷關系。8、加快本轄區糧食市場體系建設,加強糧食行業和糧食市場、價格的管理和監督,維護當地流通秩序。

(十)進壹步健全和完善省、地(市)、縣(市)三級糧食風險基金制度。糧食風險基金政府調控糧食市場的專項資金,要根據我省糧食生產發展和有效調控市場的需要,建立與之相適應的糧食風險基金規模。省級糧食風險基金按不小於中央規定的規模建立。地(市)、縣(市)糧食風險基金的規模要按省政府下達的計劃,列入本級財政年度預算,足額到位。根據國務院的規定,糧食風險基金的使用範圍是:省、地(市)、縣(市)三級儲備糧油的利息、費用補貼;糧食企業因按保護價收購糧食,致使經營周轉糧庫存增加,流轉費用提高,而又不能順價出售時應彌補的虧損補貼。各地(市)、縣(市)不得隨意調整糧食風險基金使用範圍。糧食風險基金要在農業發展銀行設立存款專戶,並通過專戶撥補,滾動使用,具體使用辦法由財政部門會同農業發展銀行、糧食等部門制定。

(十壹)理順省內區間定購糧對口調撥關系。1998年度南平、三明定購糧調出區外計劃確定為2.1億公斤,仍作為指令性計劃,銷區要顧全大局,如數調走,以支持產區收購。糧食購銷價格理順之後,省內區間調撥任務由省級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協調,支持、幫助銷區與產區以合同形式建立穩定的產銷關系。

省下達的區間調撥任務屬指令性計劃,銷區歷年來欠調的糧食必須限期調完。調糧所欠的貨款也必須限期歸還。具體期限由省糧食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商定後通知各地執行。

(十二)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後,全省各級政府現有用於扶持糧食生產、流通的投入不能減少,今後視財力適當增加,主要用於扶持主產區糧食生產,改良品種,建立糧食風險基金,消化糧食企業新增的政策性財務掛帳,對糧食企業減員增效,下崗分流、實施再就業工程的扶持,糧食倉儲設施建設、改造以及網點簡建費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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