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方社會環境中,宗教與法律是表現人們社會生活的兩種主要形式:宗教是表現人們價值訴求的精神性基礎,法律則是表現人們利害關系的強制性社會規範。但是,在歷史和現實中這兩者之間又交互影響,宗教不僅在諸如平等和正義等價值觀方面為立法確立信仰基礎及表達司法目的,而且教會自身的組織治理也為法制的演變積累了豐富的經驗,成為西方現代法制的重要思想和制度淵源。同樣,以法制演變為核心的社會進程也為宗教的變革和發展提供了實踐驗證機制和制度性的保障。以《聖經》為基礎的宗教不僅構成了西方道德和法律的價值基礎,而且體現在其中和教會法中的訴訟文化也對羅馬法以後的西方法制文明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因此,西方法史學的巨擘哈羅德·J.伯爾曼曾總結說:“西方法律科學是壹種世俗的神學,”與宗教和神學相關的體制、核心概念以及價值基礎仍然反映在現行的法律學說與體制之中,諸如人人平等的原則、公民不服從原則、財產權神聖、代表個人意誌的契約權利、良心自由、對公權力的道德限制等。當然,傳統神學中所信奉的宗教神跡以及神正論的獨斷論證則早已從法律科學中被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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