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見,FCA、CPT、CIP,分別是從FOB、CFR、CIF三種傳統術語發展起來的,其責任劃分原則相同,但也有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適用方式不同。FOB、CFR、CIF僅適用於海洋和內河運輸,其承運人壹般只限於船公司。而FCA、CPT、CIP則不僅適用於海洋和內河運輸,也適用於陸運、空運等各種運輸方式的單式運輸,以及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運輸方式相結合的多式聯運。其承運人可能是船運公司、鐵路當局、航空公司,也可能是安排多式聯運的聯合運輸經營人。
2.交貨和風險轉移地點不同。“老三種”的交貨點均為裝運港“船舷”,風險也以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從賣方轉移至買方;而“新三種”的交貨地點,則須視不同的運輸方式和不同的約定而定。它可以是賣方所在的承運人提供的運輸工具上,也可以是在鐵路、公路、航空、內河、海洋運輸承運人或多式聯運承運人的運輸站,或其收貨點的賣方的送貨運輸工具上。至於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也於賣方將貨物交給承運人時轉移給買方。
3.費用承擔不同。在采用租船運輸的FOB合同中,應明確裝貨費用由何方負擔,在租船運輸的CFR和CIF合同中,則應明確卸貨費用由何方負擔。而FCA術語中,若賣方在其所在地交貨,則裝貨費用有賣方承擔。但是在CPT和CIP合同中,賣方支付的運費中,實際上已經包含了裝、卸費用,因此不存在裝卸費用由誰負擔的問題。
4.運輸單據不同。在“老三種”貿易術語下,提交的已裝船提單是物權憑證。而在FCA、CPT、CIP術語下,提交的運輸單據則視不同的運輸工具而定,如在鐵路、公路、航空運輸方式下,則應分別提供鐵路運單、公路運單、航空運單,後者往往不是物權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