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義利對立的基礎上“重”非功利之“義”而“輕”非道德之“利”,是儒家傳統義利觀的思想淵源和價值核心,對中華道德文化的形成和發展有著極為深遠的影響。國人的義利觀經歷了從傳統的“羞於言利”到坦然面對市場逐利,再到壹部分人重利輕義的歷史演化過程。見利忘義、損人利己現象的存續和蔓延,既有道德教育弱化方面的原因,更有其深厚的客觀現實基礎。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首先應對傳統義利觀之“義”的範疇進行唯物主義的現代解讀,消除儒家附加於它的反功利性質,將其理解為社會公義、國家整體利益或集體利益,從而將儒家傳統義利觀納入集體主義道德價值觀的範圍。要在集體主義原則的基礎上,完整準確地理解國家集體利益與個人利益的關系,使之建立在“真實的集體”之上,從根本上消除“義”與“利”相互對立的狀態,倡導壹種義利並重、義先於利的社會主義新型義利觀。 誠實信用既是我國傳統道德的重要規範,又是現代民商法的普遍基本原則,社會誠信建設具有道德建設和法制建設的二重性。法律原則要以其本身所包含的道德合理性為價值基礎,而良法的貫徹實施又離不開相應社會道德環境的配合,兩方面互相倚重,互為基礎前提,彼此不可或缺。主體內在的倫理自律或者社會外在的法制他律,都是無法單獨維系社會的誠信體系的。在市場化和法制化背景下,要將儒家傳統的誠信觀從“朋友”等“熟人”群體推廣至陌生人之間,尤其是社會經濟領域,克服它完全排斥利益的純粹德性主義色彩,將其從壹種信於熟人“情義”的身份倫理轉化為信於“法”與“契約”的現代經濟倫理、契約倫理。儒家“內誠外信”的誠信觀又是以其“重義輕利”的義利觀為理論基礎的,正是因為其義利觀對利及逐利行為的極度輕視和否認,才會使得傳統誠信觀無法適用於以求利為基本目的經濟活動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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