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這種模式的主要優勢是在監管機構負責的各個不同的監管領域可獲得經濟規模和增效作用。它可以在壹定程度上減少成本。單壹的綜合的監管機構可能更加有效地監管這些機構的所有經營,而且可以更好地察覺不同業務部分潛在的支付危機。同時,可以避免重復機構體制容易引發的不公平競爭性、政策的不壹致性、監管的重復交叉與遺漏。在此模式下由於監管者的職責固定、明確,能防止不同機構之間相互推卸責任。此外,在處置金融風險的過程中,單壹全面監管機構更具有政策的壹致性、協調的權威性、反應的及時性,能更加有效地利用監管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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