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由公司股東組成,所體現的是所有者對公司的最終所有權,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2.董事會,由公司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對公司的發展目標和重大經營活動作出決策,維護出資人的權益,是公司的決策機構。
3.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對公司的財務和董事、經營者的行為發揮監督作用。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權力分配:
1.股東會職權
股東會由公司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即公司的最高決策機構。股東會的主要職權在於對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項作出決策,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例如,選舉和更換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審議批準董事會、監事會的報告;審 議批準公司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彌補虧損的方案;對公司註冊資本增減、發行公司債券、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修改公司章程等。
2.董事會職權
董事會由股東會選舉出的董事組成,是公司的管理、執行機構。
董事會的主要職責是:執行股東會的決議;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制定公司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彌補虧損的方案;制訂公司註冊資本增減、發行公司債券、變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決定公司經理層和財務人員的聘用及報酬事項等公司經營管理事項。
結合股東會與董事會的職權可以看出,董事會須向董事會報告,董事會制訂的方案須經股東會審議批準,董事會須對股東會負責。股東會與董事會之間是決策與執行的關系。
3.監事會職權
管理執行機構是否能貫徹執行股東會的決議,是否能依法行使職權,不濫用職權,需要相關的監督機構對其進行必要的監督,以保證公司良好運行,保證股東利益不受侵害。
這正是法律要求設立監事會的目的。近幾年的司法實踐呈現出涉及公司的訴訟,尤其是股東與董事、高管人員之間的訴訟日益增多,這與監事會監督權力小,形同虛設不無關系。
因此,增強監事會職權是修訂後的《公司法》的主要特色之壹。其具體職權為:
①檢查公司財務;
②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③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 持股東會會議;
⑤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⑥在壹定的情況下,可根據股東提議,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⑧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壹)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壹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四十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壹)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三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壹)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