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控制裝置和應用不兼容性的部分,文件須寫明任何已知的不兼容性,包含光控制(Photo-controls)、調光器(Dimmers)或定時裝置(Timing Devices)。除壹般規定外,能源之星還分別對於A類與B類產品針對相關色溫、光視效能(Luminous Efficacy)、區域流明密度(Zonal Lumen Density)、最小光輸出及其它的相關規定作出定義,並分類標示、個別列出以要求達到規定之值,本文將依標準分類之項目列舉說明:
A類產品
能源之星對非固態照明的住宅燈具的標準,是以在25℃環境下,測量之電燈系統的光輸出除以輸入功率作為系統效能,熒光燈的測試程序即支持此方式。然而,本標準利用燈具效能,建立固態照明燈具性能的準則:
燈具效能=燈具的光輸出量(包括燈具效率與熱效應)/燈具輸入效率
而能源之星在固態照明產品中所要求的程序是根據燈具效能,而不是系統效能的原因包括發光二極管壹般都整合在燈具中,而準確測量脫離燈具的發光二極管光源往往不可能,故無法輕易移除而不改變光源的表現。發光二極管的性能明顯受到溫度上升的影響,其產生的熱通常經由外部散熱鰭片(Heat Sink)移除,而這裝置可設計在燈具上,將光源從散熱鰭片分離可能會明顯影響測量結果,且沒有標準或測試程序衡量發光二極管的系統效能。
然而,標準組織正在制訂發光二極管燈具的光度測試程序,此項測試程序目前以草案形式,並於2007年第四季度公布最終版標準。燈具效能可提供更實際的能源效率的信息,因考慮電源供應器、散熱和燈具的損失,從而更滿足買家尋求在最低能源輸入下能有最大的光輸出。針對不同種類的固態照明產品,能源之星分別作出了不同的規範,如表2所示。
B類產品
B類產品主要是宣告美國能源部的目標,本質上為大幅增加燈具未來的性能需求,並鼓勵持續改善固態照明燈具的技術選擇和燈具設計,B類產品在普遍照明的寬廣應用上將更合適,而不局限於A類產品的應用上。
在B類產品中,能源之星設定的最低燈具效能指標是為能達到當今采用傳統光源最具效率之照明系統。舉例來說,普遍接受之高性能T8日光燈和電子安定器(Electronic Ballast Systems)系統的額定值約為100lm/W,而高質量燈具的效率約為七成,所以燈具效能大約會在70lm/W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