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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論的他律論

根據伽茨的觀點,所謂他律的音樂理論就是認為“內容—形式”或“現象—本質”此二元區分適用於音樂的理論,音樂是壹種形式或現象,某種內容或本質在音樂形式中或音樂欣賞過程中必然地顯現出來。

他律音樂理論分類

 

以“現象—本質”範疇區分為基本準則叫做化身美學,認為音樂是音響之外的東西的化身。以“形式—內容”範疇區分為基本準則叫做內容美學,認為音樂是音響之外的東西的表達。內容美學又分為四種。極端強調內容的稱為“教條的內容美學”,認為“內容,不需要作曲家或者聽眾的任何幫助,確實存在於音樂之中”①。極端強調形式的為形式美學,認為音響形式中沒有內容,這種“負內容美學”同樣支持“內容—形式”區分對音樂的適用,只不過內容不存在於音響形式中。第三種觀點認為音樂分成兩類,壹類不表達內容,另壹類則能表達,這種“部分的內容美學”是對前兩種極端觀點的簡單調和。最後壹種觀點認為音樂本身雖然是音響形式,但借助“作曲家或者聽眾思想上的某種工作程序”,音樂開始表達內容,這彌補了音樂純形式性的缺陷。這種觀點假定了音樂可以表達內容,被伽茨稱為“假定論的內容美學”。瓦格納的中期思想被伽茨列入這壹支的美學。伽茨這樣分析瓦格納的理論:“音樂似乎是壹個***振器;如果已經存在某種情感內容(它與其他事物壹樣,能通過言語得以存在),那麽,音樂大約能加強這些情感,但是它本身並不能表現這壹情感。”人們在欣賞中賦予音響形式種種意義,解決了音樂純音響形式的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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