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宗教壹般有悠久的歷史,有創立本宗教並由信仰者崇拜的教主;宗教有自己成文的經典、系統的教義及規範化了宗教儀軌,並且有固定的宗教活動場所。迷信壹般是由巫婆、神漢、算命先生等從事的抽簽、打卦、算命、看相、看風水、驅鬼、跳大神等活動。它本身沒有教主,沒有成文的經典、系統的教義及規範化的儀軌,沒有固定的場所。是由神漢、巫婆、風水先生等因時因地因人而從事的比較原始和低層次的巫術活動。
第二、宗教都有信仰者組成的宗教團體和宗教組織,宗教團體和宗教組織有宗教教職人員主持,宗教教職人員有嚴格的戒律和教階制,各宗教並且還開辦各種形式的宗教院校。迷信活動沒有嚴密的組織系統,沒有政府認可的團體和組織;對於從事迷信職業的人員來說,沒有嚴格的戒律和教階制;更不可能開辦院校;迷信業者沒有固定的場所,呈現單個分散和遊擊式活動的狀態。
第三、宗教是壹種世界觀,有壹套系統的教理、教義和哲學理論;宗教是壹種社會歷史文化現象,對社會科學如哲學、文學、藝術,對自然科學如醫學、天文、建築等和人們的道德觀念有很深的影響。迷信活動不是壹種系統的世界觀,沒有系統的哲學理論,與社會科學、自然科學和人們的道德觀念是相悖的,是壹種滯後於時代文化的思想意識。
第四、我國當前有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基督教等多種宗教,宗教活動,如“拜佛、誦經、燒香、禮拜、祈禱、講經、講道、彌撒、受洗、受戒、封齋、過宗教節日、終傅、追思等等,都由宗教組織和宗教信徒自理,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加以幹涉。” (《新時期宗教工作文獻選編》,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第1版,第63頁)而迷信活動所從事的抽簽、打卦、算命、看相、看風水、驅鬼、跳大神等活動,是迷惑群眾,以騙取錢財為目的的,是國家法律和政策所反對、禁止和取締的行為,不受國家法律和政策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