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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澤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

第壹條 為了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加強菏澤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山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菏澤各族人民世代相傳並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

(壹)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

(三)傳統技藝、醫藥和歷法;

(四)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活動;

(五)傳統體育和遊藝;

(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第四條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結合中國牡丹之都、武術之鄉、書畫之鄉、戲曲之鄉、民間藝術之鄉文化特色,註重其原真性、整體性、傳承性,尊重其形式和內涵,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壹、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長遠規劃、穩步實施、市場運作的原則,處理好保護和利用、傳承和發展的關系。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並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其他相關專項規劃,將保護、保存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逐步加大財政投入,保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需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經費的使用,應當專款專用、突出重點、註重實效。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予以支持和幫助,保障其依法享受國家、省、市制定的相關扶持政策。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有關的商標、字號、版權等知識產權的保護。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的領導,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的組織、協調、監督、管理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同的上壹級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門予以統籌協調。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縣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所在地人民政府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

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有關的社會組織、人民團體應當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指導、督促其成員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

鼓勵、支持和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資助、依法設立基金會等形式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宣傳,根據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統籌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收藏、展示、研究和傳承等公***文化設施,保護、保存和宣傳當地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文化館、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科技館等公***文化機構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學術研究機構、保護機構以及利用財政性資金舉辦的文藝表演團體、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等,應當根據各自業務範圍,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傳播活動。

鼓勵和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走進機關、鄉村、社區、學校、企業、單位傳播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在 “文化和自然遺產日”、“非物質文化遺產月”、傳統節日以及菏澤牡丹文化旅遊節等重大節慶期間,集中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宣傳、展演、展示等活動,營造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社會氛圍,提高全社會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意識。第八條 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全面掌握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數量、現狀、傳承、傳播、利用等情況;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對其工作領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

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妥善保存相關實物和資料,並予以記錄、建檔;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調查結束後六十日內,將實物圖片、資料復制件匯交同級文化主管部門。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文化主管部門提供非物質文化遺產線索,或者依法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並在調查結束後將實物圖片、資料復制件,提交非物質文化遺產所在地的文化主管部門。

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報經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批準後按照有關規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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