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賓地方政府體系包括73個省、2個副省,60個市。1534個鎮及藝41657個公民會議。由鎮和市組成的省,作為中間層既在發展進程中作為行政機構而服務,又基本承擔著廣泛的地區性職責、作用和功能。市和鎮服務於壹般的政府目標並在其各自職權範圍內協調有關基本的、常規的以及直接的服務。公民會議是政府的各種計劃、方針以及功能的規劃和執行單位。
從省到公民會議的各級地方政府均擁有行政權和立法權。地方的行政權主要由省長、市長和鎮長以及公民會議主席(村政府首長)所掌握。地方立法權被地方各級議會所掌握。壹般來說,地方官員由各級地方政府的普選產生,任期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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