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體制又稱“政府體制”。國家行政機關的設置、職權的劃分與運行等制度的總稱。是國家政治體制不可分割的重要組成部分。每個國家的行政體制都有自身的特點。
行政體制的主要類型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行政權力體制:根據國家行政機關與其國家機關、政黨組織、群眾團體等之間的權力分配關系,目前世界上主要的行政權力體制有三權分立制、議行合壹制、軍政合壹制、政教合壹制、黨政合壹制等。
政府首腦體制:根據國家最高行政權力的代表者與政府首腦職位擔任者的關系和人數情況,可以分為壹元制、二元制、多元制。
中央政府體制:根據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的職權劃分、活動方式和組織形式等制度,主要分為中央集權型、地方分權型、集權與分權結合型;合議制和首長制;政府首長負責制和集體領導負責制。
行政區劃體制:國家將全國領土劃分為若幹層次的區域單位,並建立相對應的各類行政機關。
擴展資料
行政體制改革
隨著社會的不斷向前發展,各個國家都不同程度地對原有的行政體制及其傳統特點進行改革。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資本主義國家行政體制改革主要體現在,政府內部權力分配關系的變化;行政決策、行政監督等體制的變化;國家公務人員群體結構的變化;行政管理方式的變化。這種改革對提高行政效率,維持政治穩定,促進經濟的發展,鞏固資產階級統治起了重要作用。
中華人民***和國於1978年以後開始有領導、有計劃地進行行政體制改革,並在以下方面進行了探索:
制度化
科學劃分行政權力,理順行政機關與中國***產黨組織、人民代表大會、司法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之間關系,並進壹步理順行政機關內部的相互關系,逐步走向制度化。
劃清中央、地方、基層政府的職權:
明確各級行政機關及其成員的職責權利,理順上下級之間的關系,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
法制化:行政機關設置、人員編制以及實現行政活動的法制化。
現代化:實現行政方式、方法及手段的現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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