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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發揮的四個作用

審計發揮的四個作用如下:

監督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正確。監督被審計單位遵守國家的財經法規和財經紀律;督促被審計單位加強經濟核算,改善經營管理,提髙經濟效益;為宏觀經濟控制和管理服務。

審計的主要職能

1、經濟監督職能:指有制約力的單位或幾個監察和督促其他經濟單位,使其全部或部分經濟活動符合壹定的標準和要求,按照預定的方向合理運行。

2、經濟評價職能:是通過審核檢查,評定被審計單位財政、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活動是否合理、合法;計劃預算、決策、方案是否先進。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等,並有針對性地提出意見和建議,促使被審計單位改變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評價職能是政府審計、內部審計、社會審計***同要實現的功能。

3、經濟鑒證職能: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的各項經濟活動及會計報表等相關資料進行審查和驗證後,客觀、公正地得出審計結論,並出具相關審計報告。

所制定的標準

所制定的標準是審計的依據,即判斷被審單位的經濟活動合法合規與否、經濟效益如何、經濟現象真實公允與否的尺度,如國家頒布的法律、規章和標準。

職業團體制定的會計準則(如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發布的《財務會計準則公告》),企業制定的各種消耗定額、計劃、預算等。

傳遞結果

向依賴和利用審計意見的組織和人員傳遞結果是通過編制審計報告進行的。編制審計報告是審計工作的最後步驟。

審計報告的格式有些是標準化的,如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報告;有些則是非標準化的,如職員舞弊專項審計報告。在有些情況下,審計人員甚至還可以采取口頭的非正式形式報告審計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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