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根據往年情況預計參與入數(含僧尼,下同)在500人以下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審批;
(二)預計參與人數在5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批;
(三)預計參與人數在5000人以上、1 0000人以下的,由所在地地區行署(市人民政府)審批;
(四)預計參與人數在1 0000人以上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或宗教團體提出舉辦大型宗教活動的申請,按照屬地原則,經宗教事務部門審核,按上述規定報相應的人民政府批準。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經縣及縣以下人民政府審核後,由地區行署(市人民政府)上報自治區宗教事務部門,由自治區宗教事務部門負責審核監管,並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建議意見。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批情況報自治區宗教事務部門備案。第七條 申請單位需向審批單位提交下列材料:
(壹)擬舉辦宗教活動申請書;
(二)活動實施方案。包括擬舉行活動的寺廟簡史(包括宗教活動歷史)以及活動時間、地點、線路、內容、規模、主要儀式、地域範圍和相關責任單位、主要責任人、具體責任人等內容;
(三)安保工作方案。由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或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責成相關部門會同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制定,包括安保工作紐織領導、維持現場秩序、消防安全、交通管制、人員疏導、衛生防疫等崗位職責和安全防範措施等內容;
(四)應急處置預案。由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或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制定,包括工作原則、組織領導、職責任務、分類分級、預測與預警、應急處置、預防措施及應急保障等內容;
(五)風險評估報告。由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或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成立風險評估領導小組研究制定,包括對該活動的總體風險評估、風險等級、風險預測分析、應對風險措施等內容。第八條 由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批的,由申請單位在擬舉行活動前30日向審批單位提出申請。自治區人民政府對地(市)申報的大型宗教活動實行季度審批,由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在擬舉行宗教活動的季度前30日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同時報自治區宗教事務部門審核。第九條 宗教活動場所邀請本場所以外的宗教教職人員到該場所從事宗教活動的,在遵守本辦法第六條的同時,依照下列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壹)邀請對象屬於本縣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
(二)邀請對象超出本縣、屬於本地(市)的,經所涉及的兩個縣(市、區)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核後,報請所在地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
(三)邀請對象屬於區內其他地(市)的,經所涉及的兩個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核後,報請自治區宗教事務部門審批;
(四)邀請對象屬於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員的,依照《西藏自治區實施(試行)》第四十二條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