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10月4日憲法的正式公布生效, 標誌著壹個近乎完美的或可以稱之為理性的議會制度的誕生。 在法蘭西***和國的歷史上, 議會第壹次不再是制度運作的中心, 不再作為集權中心; 而出現了總統。 雖然在1962年以前, 總統並非由國民直接選舉產生, 但是卻賦予了總統以終身地位以及實際權力——例如任命總理以及解散議會——這樣就形成了與議會最高權威的制衡機制。
憲法中有關議會組織形式以及涉及議會與政府關系的許多條款都借鑒了第四***和國時期的經驗。 這些條款還體現了憲法起草者們意圖建立壹個有權對政府說“不”的有效的議會組織體制的初衷——即議會以自己有可能被解散的風險來否棄政府——但同時這壹組織形式又要避免議會與政府之間長期爭執不下的局面。 此外, 憲法規定政府有權針對議會的組織及職能制定相關新的憲法性法律。 這些旨在限制議會地位和職能並規定其內部運作的規則將提交到憲法委員會, 由此,兩院議員必須遵守。 這項新的議會立法的采納並未在政黨和法學家內部引起激烈的反對。 1958年所確立的這些條款是明智有效的, 它們是致力於解決第四***和國時期的困境的壹些基本條款。 1958年9月28日有80%的法國人民參加了投票並通過了這部憲法。 新憲法於1958年底和1959年初生效。
從1958年起在第五***和國下議會在政治見解上的權力受到極其嚴格的限制, 並且從1962年建立起穩定的, 有連續性的, 均壹的議會多數原則以致於不同的政見很難提上國會的議事日程, 此又是在1958年未曾預見到的。 這兩種情況的出現伴隨著***和國總統由公民直接選舉上任, 時不時促使政客們呼籲應加強並提升議會的角色和地位。 實際上,對法國議會未能在政治生活中扮演足夠重要的角色的抱怨已成為政治和憲法領域內的永久話題。 在過去的十年中,有關加強議會權利的理論, 無論是在起草法案, 左右政策或積極參與歐洲政策的制定, 都成為那些對法蘭西***和國政治運作進行反思的人所不可回避的問題。
另壹個壹直以來爭執不休的問題就是有關設立參議院的條款是否是憲法上的真實有效的要求。 憲法第24條規定:“議會由國民議會和參議院組成。” 這壹制度體現了憲法實際運作中的最為鮮明的特點: 兩院制。但是在1969年當時擔任***和國總統的戴高樂將軍試圖取消參議院並將議會由決策性質轉化為咨詢性質的機構。 在其訴諸於公民表決時, 52%的公民表示反對, 從而確認了參議院的地位。戴高樂辭去了總統職務。 憲法詳細規定,國民議會的577名代表均由公民直接選舉產生。 公民只要年滿21歲就享有被選舉為國會議員的權利, 年滿18歲就享有選舉權。 國會成員代表的選區包括大城市的分區, 海外省以及海外領地。 每壹省或領地根據其人口又被分成小的選區。
法國的選舉法不是憲法的組成部分, 但是它卻規定著代表的產生方式。在法國, 有關議會選舉應怎樣進行這壹重要問題經常產生分歧。 在第三***和國時期, 選民通過兩輪選舉依照多數原則僅選出壹名候選人, 僅有1885、1889和1919年的立法機構的選舉是例外。 頭壹輪選舉在某個星期天舉行, 獲得絕對多數選票的候選人當選。 如果沒有候選人贏得絕對多數票, 將在下壹個星期天進行第二輪選舉, 獲得最多選票的候選人當選。 這壹能較好的適應有許多政黨的情況並有許多組織良好的政黨參選的選舉機制, 在1958年被廢止, 從而又回到了以前的選舉方式, 只是在1986年是例外, 因為在1985年通過了壹項法律確立了比例選舉制, 但是其後, 絕對多數選舉制很快又被贏得1986年大選的右翼多數成員重新確立起來。
雖然多數投票制並不經常被采用, 法國人發現這壹制度在第壹輪選舉中使每壹政黨都能提出其候選人, 從而為其提供了廣泛的選擇空間。 在第二輪選舉中, 它允許根據傳統的政治行為表現進行重組的過程, 從而經常導致產生左、右兩派力量。 絕對多數選舉制背後的理性因素導使人們堅信多數原則有利於鞏固執政黨的地位。 在當今法國, 這壹體制對社會黨以及***和國戴高樂主義集團以及法國民主聯盟是有利的。 但是, 對於較小的政黨或諸如法國***產黨左翼, NATIONAL FRONT右翼以及生態保護主義者這樣壹些執極端政見的黨派就不利了。 (Senate)
現行憲法明文規定參議院的321名議員“應代表著***和國的各個組成部分。” 這壹規定也曾適用於第三***和國和第四***和國。 參議院並非由直接選舉產生, 而是由每壹省選出的代表組成選舉團產生。 選舉團由市長、 國民議會代表、 各省議員(省議會)以及地方議員(地方議會), 來自市政的代表也被任命為選舉團成員, 其數目取決於每壹社區的人口數量。 這些十分復雜的條款使得參議員選舉團中農村代表比例高於城市代表比例, 從而體現出壹種保守而非激進的傾向。
參議員是由多種復雜的途徑產生的。 在較小的選區, 在兩輪選舉中獲得絕對多數的個人當選; 在擁有五個以上參議員名額較大的選區, 則根據平均獲得最高數額選票的比例代表制產生。 有關參議院的壹個爭論不休的問題集中在是否應改變選舉團的組成以求得在城市和鄉村間的平衡, 以及是否所有的參議員都應由同樣的方式產生, 或者比例代表制的舉足輕重的地位在任何情況下都應予以堅持。
參議員任期九年, 每三年改選1/3。 參議院不能被解散, 這種體制使得參議院永久性的存在並超然於政治鬥爭之上。 (Contested votes)
對有爭議的選票無論是針對國會代表或參議員的, 只能由憲法委員會——壹個獨立的司法機構——而不能由議院自行解決。 這壹原則在1958年前就已經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