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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西方法律的淵源

大陸法系

(壹)大陸法系的形成

1.什麽是大陸法系 大陸法系又稱羅馬法系、成文法系、民法法系或羅馬—日耳曼法系(因為它的歷史淵源是羅馬法和日耳曼法,此外還有教會法、商法和城市法)。它是資本主義國家中歷史悠久、分布廣泛、影響深遠的法系。它以歐洲大陸的法國和德國為代表,在羅馬法的基礎上,融合其他法律成分,逐漸發展為世界性的法律體系。在大陸法系內部,各個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制度的情況不盡相同,大體上有兩個分支——以法國民法典為代表的拉丁分支和以德國民法典為代表的日耳曼分支。

2.大陸法系的形成以羅馬法為基礎

(1)在羅馬全盛時期,羅馬統治者以武力擴大其版圖,強行適用羅馬法,被征服地區的居民也因羅馬法的發達和完備而自願采用羅馬法,使羅馬法成為“商品生產者社會的第壹個世界性法律”。

(2)日耳曼人入侵羅馬後,日耳曼法采取屬人主義原則,使羅馬法得以保存。日耳曼人建立的國家編纂的法典受羅馬法影響。公元9世紀,隨著封建制度的發展,法律的屬人主義不再適用,羅馬法與日耳曼法融合。

(3)12世紀後,羅馬法復興運動興起,羅馬法研究同社會實際需要相結合,成為西歐大陸國家具有權威的補充法律。經過改造和發展的羅馬法成了歐洲的普通法,具有***同的特征和法律傳統,從而奠定了大陸法系的基礎。

(4)資產階級革命取得勝利,西歐許多國家的資本主義制度確立並鞏固以後,適應資本主義經濟、政治、文化的發展以及國家之間的交往,這些國家的法律制度相互間的聯系和***同特征獲得進壹步發展。首先在法國,以資產階級革命為動力,在古典自然法學和理性主義思潮的指導下,在羅馬法的直接影響下,開創了制定有完整體系的成文法的模式。法國法典成為歐洲大陸各國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的楷模,標誌著近代意義上大陸法系的模式的確立。隨後在德國,在繼承羅馬法、研究和吸收法國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壹系列法典。德國法典成為資本主義從自由經濟到壟斷經濟發展的時代的典型代表。

(5)由於以法國和德國為代表的大陸法適應了整個資本主義社會的需要,並且由於它采用了嚴格的成文法形式易於傳播,所以19世紀、20世紀後,大陸法系越過歐洲,傳遍世界。

(二)大陸法系的特點

1.在法律的歷史淵源上,大陸法系是在羅馬法的直接影響下發展起來的,大陸法系不僅繼承了羅馬法成文法典的傳統,而且采納了羅馬法的體系、概念和術語。如《法國民法典》以《法學階梯》為藍本,《德國民法典》以《學說匯纂》為模式。

2.在法律形式上,大陸法系國家壹般不存在判例法,對重要的部門法制定了法典,並輔之以單行法規,構成較為完整的成文法體系。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鼓吹的自然法思想和理性主義是大陸法系國家實行法典化的原因之壹,1791年法國憲法中的“人權宣言”就明確宣布,每個人的自然權利只有成文法才能加以確定。以法國革命為代表的歐洲大陸國家的資產階級革命的徹底性,在法律上的表現就是開展大規模的法典化運動。立法與司法的嚴格區分,要求法典必須完整、清晰、邏輯嚴密。法典壹經頒行,法官必須忠實執行,同類問題的舊法即喪失效力。法典化的成文法體系包括:憲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

3.在法官的作用上,大陸法系要求法官遵從法律明文辦理案件,沒有立法權。大陸法系國家的立法和司法分工明確,強調制定法的權威,制定法的效力優先於其他法律淵源,而且將全部法律劃分為公法和私法兩類,法律體系完整,概念明確。法官只能嚴格執行法律規定,不得擅自創造法律、違背立法精神。

4.大陸法系壹般采取法院系統的雙軌制,重視實體法與程序法的區分。大陸法系壹般采用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分離的雙軌制,法官經考試後由政府任命,嚴格區分實體法與程序法,壹般采用糾問式訴訟方式。

5.在法律推理形式和方法上,采取演繹法。由於司法權受到重大限制,法律只能由代議制的立法機關制定,法官只能運用既定的法律判案,因此,在大陸法系國家,法官的作用在於從現存的法律規定中找到適用的法律條款,將其與事實相聯系,推論出必然的結果。

法國近代法的體系是在拿破侖時期確立的,它不僅為後來法國資本主義的發展奠定了基礎,而且對近代西方的法律制度產生了重大影響。 法國是近代頒布憲法最多的國家,《人權宣言》確立了壹系列資產階級法制原則。 法國是西方國家中行政法產生最早,也是最發達的國家。 1804年《法國民法典》貫徹

了資產階級民法的基本原則, 它的出現標誌著大陸法系的形成,是繼羅馬法之後民法發展的裏程碑。1810年《法國刑法典》是近代第壹部刑法典, 體現了資產階級的刑法原則。 法國的訴訟法奠定了大陸法系訴訟制度的基礎。 法國法是大陸法系的代表, 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壹) 法國法律制度的形成和發展

1. 封建法律制度的形成和發展

法國封建制時期的法律制度,壹般指9世紀上半葉到18 世紀下半葉持續近1000年的法蘭西王國時期的全部法律。 其起始時間的標誌, 是公元843年法蘭克查理曼王國的分裂

至1789年法國資產階級大革命的爆發。在法國封建制法形成和發展中, 歷經三個階段, 即

公元9世紀至13世紀以習慣法為主時期、公元13世紀至16 世紀習慣法成文化時期和公元16 世紀至18 世紀王室立法成為主要的法律淵源時期,它為近代法國資產階級法律制度的形成與發展奠定了基礎。

2.資產階級法律制度的建立

法國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後, 基本摧毀了封建制度。 由於法國革命具有徹底性,有壹整套成熟的思想理論做指導, 所以, 革命後建立起來的法律制度比較系統和完備, 較典型地反映了資產階級的利益, 對其他資本主義國家法律制度的建立和發展具有重大影響。 1799 年拿破侖發動政變上臺執政, 在拿破侖統治時期, 為了肯定資產階級革命勝利的成果, 維護私有財產制度, 鞏固資產階級統治,消除法律不統壹的現象, 拿破侖親自領導了大規模的立法活動,編纂了壹系列法典。 它們是: 1804年《法國民法典》、 1806年《民事訴訟法典》、 1807年《商業法典》、 1808年《刑事訴訟法典》 和 1810年《刑法典》。 這五部法典連同法國憲法, 壹起構成法國“六法”體系。法國六法的產生標誌著法國資產階級法律體系的形成, 它把近代法國的立法活動推向高峰。需要指出的是, 民法典和商法典的制定, 不僅使法國有了第壹部民法、 商法, 而且為大陸法系的許多國家提供了民商法分立的立法模式。

英美法系:

壹、英美法系的概念

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國中世紀以來的法律,特別是以它的普通法為基礎,發展起來的法律制度的體系。普通法是與衡平法、教會法、習慣法和制定法相對應的概念,由於其中的普通法對整個法律制度的影響最大,所以,英美法系又稱為普通法系。美國的法律源於英國傳統,但從19世紀後期開始獨立發展,已經對世界的法律產生了很大的影響。英美法系的分布範圍主要包括英國(蘇格蘭除外)、美國(路易絲安那州除外)、加拿大(魁北克除外)、澳大利亞、新西蘭、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南非等國和中國的香港。英國法傳統的傳播主要是通過殖民擴展實現的。

二、英美法系的沿革

(壹)英國法的歷史沿革

1、普通法的形成

(1)盎格如-撒克遜法:英國從公元5世紀到1066年由盎格如-撒克遜人控制,當時實行的法律多為習慣法,對英國法律的影響很小。

(2)普通法的起源:1066年諾曼公爵征服英國後,為了鞏固自己的統治,實行土地分封制度和中央集權制度。其中禦前會議就是中央集權統治的重要機構。這個機構是由國王親信、主教和貴族參加的議事機構。主要協助國王處理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方面的事務,後來,處理司法事務的機構逐漸獨立出來,到亨利三世時期,禦前會議已經建立了三個王室高等法院,分別為財務法院、普通訴訟法院和王座法院,處理直接涉及王室利益的重大案件。由於諾曼人以前沒有自己的法律,因此,他們的法律就是通過這些法院的判決形成的,即判例法。這些判決對地方法院的判決具有約束力。隨著王室法院管轄範圍和影響的擴大。其判例對全國的法律就形成了重大的影響。王室法院的判例法就是適用於英國的普通法。主要是針對各地的習慣法來講的。在王室法院出現之後的時間裏,存在著王室法院和地方法院、教會法院並存的局面。地方法院(包括郡法院和白戶法院)主要適用習慣法,教會法院主要適用教會法,主要管轄婚姻、家庭、繼承、通奸。三者的沖突是不可避免的。而王室法院通過發布訴訟開始令的方式來擴大自己的影響。所謂訴訟開始令即原告可以請求國王主持正義,然後通過英王的大臣發布令狀,令狀的內容是要求各郡的郡長負責命令被告滿足原告的要求或在王室法院接受審判。

2、衡平法的興起

導致衡平法興起的根源是普通法院的令狀制和機械的訴訟程序越來越不適應現實的需要,特別是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發展的需要。很多人轉而請求樞密院和國會主持正義,這些糾紛由樞密院中負責司法事務的大臣來處理。在1474年,樞密院大臣首次以自己的名譽作出判決。隨著案件的不斷增加。該機構終於獨立出來,成為和王室法院並列的衡平法院。衡平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適用和普通法院完全不同的法律規則。由此發展起來的法律成為衡平法。所以,衡平法的興起主要是適應了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要求。同時,也是英王加強統治的措施,英王欲利用衡平法院制約普通法院。

3、制定法的必要補充

另外,需要專門指出的是,在英國,除了普通法和衡平法之外,制定法也得到壹定的發展,最典型的是愛德華壹世時期的《大憲章》和三個《威斯敏斯特條例》。以及亨利8世時期的《地產收益權法》。

4、資產階級革命和普通法傳統的正式形成

隨著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為了適應資本主義的發展需要,英國的法律進行了改革,主要表現為:(1)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沖突、妥協和統壹。大革命前夕普通法和衡平法的鬥爭是國會和君主鬥爭的表現。隨著革命的勝利,普通法和衡平法又相互妥協,協調發展。到1873年和1875年隨著兩個《司法法》的頒布,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合並,但普通法和衡平法並存的局面壹直持續。(2)對教會法院管轄權的限制,1857年,取消了教會法院對世俗案件的管轄權,成立離婚法院和遺囑檢驗法院。(3)制定法大量出現。包括公法方面的法律,如《權利法案》、《王位繼承法》、《人身保護法》、《統壹訴訟程序法》、《普通法訴訟程序法》、《公司法》、《合夥法》、《票據法》、《貨物銷售法》、《侵犯人身法》、《盜竊法》等等。制定法的增加標誌著議會地位的上升。這種趨勢壹直延續到現在。需要註意的是這些制定法都是單行法。

(二)美國法的歷史沿革

1、殖民地時期的法律

從1607年到1776年。在殖民地早期,即17世紀,英國法對北美殖民地的影響比較小,當時適用的法律主要是殖民地當地的粗糙的法律。但到了18世紀,英國加強了對北美殖民地的控制,通過強制手段推行英國的法律。同時,熟悉英國法的人也越來越多,這對英國法在北美的傳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2、美國法傳統的形成

1776年,美國獨立後,開始有了自己的法律。到19世紀,美國的普通法傳統終於確立。最根本的原因是美國人是英國的移民,語言相通,傳統相通。而且英國法在殖民地時期已經對美國法產生了壹定的影響。在加上法律學說的傳播。美國最終接受了普通法的傳統。但,美國的法律也表現出不同於英國法的壹些特點。如采用了成文憲法,制定法占有更大的比例。路易絲安那州保留了民法傳統。簡化了訴訟程序,取消了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院的區分。美國獨立戰爭後,其法律日益脫離英國法,成為普通法系中壹個獨立的分支。

三、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的主要特點

(壹)在法律的思維方式和運作方式上,英美法系運用的是區別技術(distinguishing technique)。這壹方法的模式可以歸納為:1、運用歸納方法對前例中的法律事實進行歸納;2、運用歸納方法對待判案例的法律事實進行歸納;3、將兩個案例中的法律事實劃分為實質性事實和非實質性事實;4、運用比較的方法分析兩個案例中的實質性事實是否相同或相似。5、找出前例中所包含的規則或原則。6、如果兩個案例中的實質性要件相同或相似,則根據遵循先例的原則,前例中包含的規則或原則可以適用於待判案例。在對待先例的問題上有三種做法:1、遵循先例;壹般來講,下級法院應當遵循上級法院的判例,上訴法院還要遵循自己以前的判例。2、推翻先例,在美國的聯邦最高法院和各州最高法院有權推翻自己以前的判決。3、避開先例;主要適用於下級法院不願適用某壹先例但有不願公開推翻它時,可以以前後兩個案例在實質性事實上存在區別為由而避開這壹先例。

(二)在法律的形式上,判例法占有重要地位,從傳統上講,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占主導地位,但從19世紀到現在,其制定法也不斷增加,但是制定法仍然受判例法解釋的制約。判例法壹般是指高級法院的判決中所確立的法律原則或規則。這種原則或規則對以後的判決具有約束力或影響力。判例法也是成文法,由於這些規則是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創立的,因此,又稱為法官法(judge-made law)。

除了判例法之外,英美法系國家還有壹定數量的制定法,同時,還有壹些法典。如美國的《統壹商法典》、美國憲法等。但和大陸法系比較起來,它的制定法和法典還是很少的,而且對法律制度的影響遠沒有判例法大。

在判例法和制定法的關系上,是壹種相互作用、相互制約的關系。制定法可以改變判例法,同時,制定法在適用的過程中,通過法官的解釋,判例法又可以修正制定法,如果這種解釋過分偏離了立法者的意圖,又會被立法者以制定法的形式予以改變。

(三)在法律的分類方面,英美法系沒有嚴格的部門法概念,即沒有系統性、邏輯性很強的法律分類,他們的法律分類比較偏重實用。其原因有以下幾點:1、英美法系從壹開始就十分重視令狀和訴訟的形式,這種訴訟形式的劃分本身就缺乏邏輯性和系統性,因此就阻礙了英國法學家對法律分類的科學研究。2、英美法系重判例法,而反對法典編纂,判例法偏重實踐經驗,而忽視抽象的概括和理論探討。3、英美法系在法院的設置上分為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劃分從政治的角度看是國會和國王爭奪權利的表現,從法律技術的角度看是衡平法對普通法缺陷的修改和補充,衡平法是以普通法為基礎的。他的說明價值在於指出了壹般正義和個別正義的沖突和矛盾。而沒有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的區分。因此,對涉及政治權力的案件和普通私人案件在處理時沒有明顯的區分。這也阻礙了對法律的分類,尤其是難以形成公法和私法觀念。4、在英美法系的發展過程中,起主要推動作用的是法官和律師。而且其教育方式也是以學徒制為主,這就決定了他們更加關系具體案件。而輕視抽象理論意義上的法律分類。另外,像前面所提到的,英美法系有悠久的劃分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傳統,盡管在他們那裏目前已經沒有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院的劃分,但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區分仍然保留到現在。

(四)在法學教育方面, 英美法系主要是美國將法學教育定位於職業教育,學生入學前已取得壹個學士學位,教學方法是判例教學法,重視培養學生的實際操作能力。畢業後授予法律博士學位(J,D),而且各學校有較大的自主權,不受教育行政機關的制約。在英國,大學的法學教育和大陸法系有些相似,也偏重於系統講授,但大學畢業從事律師職業前要經過律師學院或律師協會的培訓,而這時的教育主要是職業教育,仍然受學徒制教育傳統的影響。

(五)在法律職業方面。職業流動性大,法官尤其是聯邦法院的法官壹般都是來自律師。而且律師在政治上非常活躍。法官和律師的社會地位也比大陸法系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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