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的變更僅指非要素的變更,合同的更新則為合同要素性內容的變更。所謂合同要素的變更,是指合同之債的給付內容發生實質性或根本性變更,以致合同關系失去同壹性。給付內容是否發生實質性或根本性變化,應依當事人的目的意思和壹般交易觀念予以確定。與此相反,如果僅僅是標的物數量的少量增減、履行地點的改變、履行期限的延長,但並未使合同關系失去同壹性,則屬合同內容的非要素變更。
(2)合同更新既為合同內容的實質性變化,則當然發生原合同關系消滅和新合同關系產生的效果;而合同變更為合同內容的非實質性變化,變更前後的合同仍保持同壹性和連續性,原合同關系繼續存在。因此,合同更新為合同之債的消滅原因,而合同變更並不導致合同關系的消滅。
(3)合同變更可以是當事人雙方協議的產物,也可能是司法裁判的結果,但合同更新只能是當事人雙方協商壹致的產物。
(4)合同的更新已使合同關系失去同壹性,因此,附著於原合同的利益和瑕疵歸於消滅;而合同的變更並未使合同關系失去同壹性,附著於原合同的利益與瑕疵原則上繼續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