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們雖然都知道商業要有誠信,中華民族自古就有誠信的美德和誠信的傳統以及壹些基本的誠信原則,並且都知道誠信的價值和沒有誠信的嚴重後果,但由於利益的巨大誘惑以及沒有商業誠信的有效控制機制,誠信原則得不到落實,商業中仍然存在大量假冒偽劣、合同違約、行賄受賄、虛假披露等現象,這些現象嚴重地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敗壞了商業信譽,造成了商業市場秩序的紊亂,商業誠信缺失的危機已嚴重地威脅著社會的經濟運行,影響大眾的生活質量,引起了許多嚴重的後果,如果繼續這樣發展下去,後果將不堪設想。這種情況引起了社會各階層的普遍關註。正是基於此種情況,中央有關部門在全國進行了規模宏大的“質量萬裏行”活動,針對商業部門進行了“百城萬店無假貨”等活動,並提出了進行商業誠信建設的壹些方案。
對以上問題各方面學者、研究人員也對此進行了調查研究,但從總體看,這些研究主要集中於對誠信原則的探討、對誠信及誠信機制價值的認定、對市場秩序的關懷等方面,多數是從社會教育和道德的角度予以關註,但考慮如何從機制上克服市場“缺少誠信”的研究就比較少見,有關誠信機制的構建、運行的研究成果較少,而直接涉及商業誠信機制研究的內容就更少,因而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人很好地闡釋現代商業誠信機制的有關機理,也未能很好地研究出現代商業誠信機制建設的完整方案。
而事實上,只有認真研究現代商業誠信機制的有關機理,迅速推出商業誠信機制建設的可行方案,從機制上入手,從根源上入手,保證商業誠信的實行,才是唯壹科學的辦法。而這也正是市場經濟正常發展的迫切要求,是保障社會廣大群眾利益的根本要求。但商業作為經濟流通的樞紐,是社會交流最大的窗口,涉及到生產、消費的各個方面,其中的關系非常復雜,因此,商業誠信機制的建立不是商業部門單方面的問題,也不是商業部門單方面可以解決的問題,它是壹個系統工程,必須聯系社會各部門,綜合社會各方面的力量才能解決,這意味著健全我國商業誠信機制是壹個巨大而復雜的工程,需要從多方面著手投入巨大的努力。
法律方面的建設
要在我國社會培養和建立完善有效的誠信體系,必須跳出道德化誠信的傳統框架,向制度化誠信邁進。過去的經驗告訴我們,建立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誠信機制,僅僅依靠道德宣傳和良心譴責是遠遠不夠的,而必須在客觀上建立壹個強有力的法律支持體系和科學的行政管理體系,對各種非誠信行為要有明確的法律規範、限制和懲處措施,做到有法可依;與此同時,還要加強司法執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只有當社會成員普遍感受到任何不守誠信的行為都必然導致相應的法律後果的時候,竭誠守信才會成為壹種風尚,誠信原則才會逐漸深入人心,誠信機制才具有其基本功能。必須強化法律在信用制度建設中的功能和作用,最重要的是物權法與債權法、合同法與侵權法、企業破產法與個人破產法的制定和完善,特別是要制定壹部完善的侵權法,以便在確定故意侵權與過失侵權、損害賠償與損失賠償、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等方面能夠有法可依,並且對失信和侵權行為起到有力的防範作用和震懾作用。進壹步健全、完善商業信用的有關法律機制。完善信用管理的法律制度,把信用體系建設納入立法規劃,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盡快修改完善與信用管理有關的《會計法》、《公司法》等法律;嚴懲中介機構的失信行為。應制定更明晰的法律細則,簡化有關法律程序,使商業誠信問題的解決能在法律上找到依據,並找到解決的途徑。加快對有關投訴、案件的處理,做到違法必究、執法必嚴。
政府方面的作用
政府在誠信機制建立過程中具有決定性的作用。首先,政府的誠信是建設誠信社會的基礎;其次,政府是經濟組織誠信工程的最有力的倡導者或推動者,政府是公眾的機構,也只有政府更適合於作為誠信結果公正性的主要監督者;再者,政府及其相關執法、管理機關具有對假冒偽劣商品交易和欺詐性的交易行為及結果進行約束與懲罰的職能,對社會誠信的維護負有義不容辭的責任。但由於歷史遺留問題,我國各級政府部門本身還存在各種職能不清的問題,因此未能很好地發揮在誠信機制建設方面的應有作用。如我國各級政府部門都還存在政企不分、缺乏服務意識等問題,信息數據開放度低,國家信用管理體系本身不健全,缺乏失信處罰機制等。
因此,首先要分清和履行政府應盡的各項職能。要盡快地使政企分離,政府不能插手、幹預商業企業的經營管理,而要把註意力集中於為商業提供服務上,把力量集中於市場環境的管理上,政府應增強服務意識,起好誠信的示範作用。要加強對個人特別是對公務員的信用教育,盡快建設出良好的信用政府形象。
國有銀行應真正實現企業化,實現大中小銀行並軌,完善國家信用體制和民間投融資機制,大力推進商業機制與國際接軌,讓企業真正成為市場經濟的主體,不管是民營企業、國有企業、自然人,在市場經濟活動的關鍵就是能夠獨立分配自己的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否則失信的問題難以解決。
在信用管理方面,政府應該有更多的介入,要盡快建立企業信用數據庫,制定誠信機制管理辦法,全面推行企業信用記錄制度、信用監督制度、信用警示制度、信用激勵制度等,要建立信用等級制度,讓信用成為企業的通行證,如果等級不好就等於自殺,淘汰出局。要讓有不良信用的企業自覺的彌補信用。從而把信用銷售作為我國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最高形式加以推廣和普及,引導企業樹立"信用是品牌、信用是財富、信用是生命"的意識,從根本上縮短我國企業與國際先進企業的差距。有關部門應出臺科學的管理辦法,對商業市場進行科學的價格管理。如規定商家必須明碼標價,標明主要產品的廠家或批發商、地址、電話等,以便進行價格查詢。同時,政府應與各行業聯系,對各類商店的價格進行監督檢查。要監督推行理賠制度,各商店要有明確合理的理賠規章,對出售假冒偽劣產品或進行價格欺詐要有嚴格的理賠措施。要讓商家自動接受社會的監督,如果商家沒有這種措施或不采用這種措施,管理部門就應該采取取締其營業資格之類的強硬措施,以便確保市場秩序。如果消費者發現這種情況,就可以對商家或有關管理部門進行投訴,法律部門可以對他們繩之以法。如果這樣,市場上的假冒偽劣肯定就沒有生存的余地,價格欺詐也不會再有市場,誰願意給自己找麻煩呢。當然,這方面的管理工作是非常艱巨的,需要調動政府各部門來完成工作,因此,要有壹個政府聯動機制,及時發現和處理這類有關問題,以保證市場的和諧有序。
商業行業方面的自律
要健全、完善商業自律的組織運行機制。要禁止不道德行為的出現,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打擊不道德者的惡行,維護商業秩序,建設高度文明的商業環境,從建立、完善商業行業自律機構著手是很重要的,行業對自己的事情是最清楚的,也最有發言權,西方國家在這方面也是這麽做的,他們的很多問題都是通過行業內部解決。我們的行業自律機構應建立業內資信系統,設立職業從業記錄、經營檔案,對業內企業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提出警示或進行有關處理,並及時跟蹤備案,這樣在業內形成權威,發揮其應有的監督、管理作用。要讓有德者得到榮譽,要讓不道德者得到應有的懲罰,甚至讓他們在商業行業沒有容身之地。
就商業企業方面而言,目前大部分企業內部都還缺乏信用管理制度,因此,要加強企業內有關法律知識的教育,進行商業職業道德教育,提高自身認識水平,充分認識誠信資源的價值,正確選擇競爭方式,自覺接受各方面的管理與監督,提升自身素質。要使商業企業自覺履行其社會職責,自覺建立商業企業的誠信自控機制,做到自覺地誠信經營,更好地服務社會。
社會方面監督管理
目前,在社會方面,壹個總的形勢是整個社會普遍缺乏信用意識,信用觀念淡漠,因此,加強社會各方面的誠信意識也是商業誠信機制正常運行的關鍵條件,商業誠信是社會問題,因此,建立、完善商業信用信息網絡體系並加強全社會的監督管理是必然的舉措。各銀行、社會中介機構應建立、完善商業信用信息網絡體系,對商業企業進行全面的把握、控制,預防問題的發生。新聞媒介、消費者都應該加入到這個監督管理的行列中來,以完善商業誠信機制的運行。全社會對商業誠信的宣傳引導應有壹個正確的輿論導向,使社會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念,這樣也將使社會整體的道德狀況好轉。
西方社會之所以能夠形成如此良好的誠信環境,主要應該歸功於西方國家長期形成的制度規範的作用。有過西方生活經歷的人都會有這樣的感受:無論是在日常生活中,還是在經濟活動中,信用與每壹個人須臾不能分離。申請家用電話、管道煤氣、電、水、租房等,都需要個人信用。公司貸款、貿易資金往來,更要資信擔保。而且,所有的信用表現都會永遠記載在每個人的社會保險號底下。人的名字可以更改,但是,個人的社會保險號卻是從壹而終的。壹旦發現作假或欺騙,個人信用便會遭受懷疑,出現信用危機。到那時,個人的前途將會處處受阻,舉步維艱。這就是說,讓全社會都動員起來,***同維護誠信、建設誠信,才是商業誠信機制成功運行的關鍵。
誠信機制是個應用型的東西,關鍵是實際操作,而要使誠信機制具有實際價值,具有可操作性,並非某方面努力就可實現,而要靠多方合作,因此,我們說誠信機制的建設是壹個系統工程,商業誠信機制的運行需要壹種聯動機制,它需要有關法律機制、政府管理機制、行業自律機制、企業自控機制、社會監督機制等的***同作用、配合運行,才能真正有效。針對我國目前的商業誠信機制缺失情況,我們首先要從實際出發,要在深入調查我國目前的商業信用狀況的基礎上,仔細分析出目前商業誠信機制缺失的癥結所在,然後依據我國的基本國情、現存的政治、法律、經濟制度體系和社會道德狀況等,根據商業誠信機制運行的內在規律,提出相應對策,並著手構思商業誠信運行機制的模式,以使這種機制規範化運轉,使之既適應我國現階段的社會發展水平,又具有實效、具有真正的可操作性和社會實用價值。本研究是針對我國的現實狀況進行的,希望為我國現代商業誠信機制的建設提供壹些重要的參考意見,希望這些研究成果能夠很好地應用於社會實踐,並對我國市場經濟的規範運行、對我國現代商業的繁榮發展產生有利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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