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血緣型社會與中國古代的德治主義
在談到中國古代社會的特質時,許多研究者都認同壹點,即,中國古代社會是壹個血緣型的社會。費孝通先生《鄉土中國》中關於鄉土的中國社會就是血緣社會的觀點,已經成為各個學科研究中國古代社會特質問題的理論出發點;法學家瞿同祖先生在其名著《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中,從家族和婚姻的角度來說明中國傳統法律的基本精神,也是在強調血緣關系在中國傳統社會中的作用和影響,從倫理法的角度來說明中國社會是壹個典型的血緣社會;當代學者何新指出,血緣親族關系是中國傳統社會結構上的壹個根本特點,由此決定了中西文化的不同[1]。當代史學家王家範教授也指出,在中國傳統社會中,“以家長制為核心的血緣關系在中國社會中始終是最具原生性的人際互動模板,屬於社會深層結構性質的東西。”[2]血緣與生育相關,由生育所發生的親子關系在任何社會都是存在的,但由親子關系來規定人的地位、身份、權利義務以及在此基礎之上的社會治理模式,卻是血緣社會的特征。
眾所周知,在古代希臘,由於獨特的地理生態環境、商品經濟的充分發育,希臘人的血緣社會組織被徹底打破,個人觀念、權利意識、法治精神因此而生長出來。在理論上,人們相信亞裏士多德提出的“法治優於人治”的命題,而在實踐上,希臘的城邦制實質上就是古代西方的法治國家。因此,血緣型社會被摧毀成為西方法治精神的重要生長點。而在中國古代則是完全不同的情形,血緣關系並沒有被摧毀,而是與地緣相結合,與權力相結合,它不但是維系家庭倫理關系的重要紐帶,而且延展到社會生活中,成為社會治理模式的倫理基礎,使中國古代社會呈現出與西方法治社會完全不同的特征。
第壹,血緣關系是最基礎最重要的社會關系,由血緣關系而產生並調節家庭親子關系的道德規範——孝弟,不但是社會綱常體系中核心的規範,而且成為立法的道德內核和量刑定罪時自由裁量權的倫理解釋,使中國古代法律成為貫穿德治主義精神的倫理法。諸如“其父攘羊,而子證之”[3],在孔子眼裏,這絕非壹個單純的法律案件,而是壹個嚴肅的道德事件,並且明白無誤地表達了父子相隱的儒家倫理立場。在中國古代,壹旦出現關涉血緣關系的法律事件,“孝弟為本”就成為至上的倫理原則。
第二,血緣型社會是壹個根據血緣的親疏而組成的由近及遠的社會關系網絡系統,儒家雖倡“愛有差等”,但同時強調“泛愛眾”[4]、“親親而仁民”[5]的由親及疏的仁心的推廣,因此在采取何種手段去治理社會的問題上,儒家相信“老吾老以及人之老”[6]的情感基礎和“由親親推之,然後及於仁民”[7]的推恩、推愛力量,認為以“政”和“刑”的壹手去整飭社會,不如用“德”和“禮”的壹手去教化人心,用以德化民的方式把所有的社會成員都整合到血緣的關系網絡中。
第三,由於重視血緣紐帶的重要作用,傳統中國社會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表現出了強烈的血親情感,“血濃於水”是人們對血親關系的心理認同。中國傳統的法文化是崇尚和諧精神的文化,尤其註重人際和諧,因此在德治法治的關系問題上,以和為貴、賤訴訟、重調解為基本的價值取向。
總之,在中國古代,血緣型的社會關系成為德治主義的土壤,反過來,德治主義又進壹步強化和固化了血緣的紐帶。
二、農耕文明與中國古代的德治主義
從現存的文獻及古代經濟思想史的研究資料中可知,黃河中下遊地區是我國古代農業發生最早的地區,是先秦時期主要的農業區和人口聚集區。在先秦時期,那裏覆蓋著易於耕種的疏松肥沃的原生或次生黃土,氣候溫暖,水域寬闊,藪澤眾多,植被豐富,雖然也頻發自然災害,但總的說來,給我們的先民們提供了宜居的自然生態環境和生產條件。以精耕細作為主要特征的傳統的農耕文明,是小農經濟的生產方式,它是中國傳統社會數千年延續下來的、主導的經濟形態。它既是在中國傳統社會的土壤中孕育出來的,同時又深深地影響著中國傳統社會的方方面面,在壹定意義上也影響著人們對於道德、法律及其相互關系的理解。
與遊牧和工商業不同,因為農業直接取資於土地,所以土地是農業的命脈,土地是種田人的命根。為了精耕細作,中國古代的人們很早就有了對土地的認識和分類,在先秦時期,已經有了“土”和“壤”的概念區分,如在《周禮·地官·大司徒》中,“土”泛指土地,而“壤”則指農田土壤。在有“古今地理誌之祖”之稱的《尚書·禹貢》中,從土壤分類的角度把“九州之土”劃分為白壤、黑墳、白墳、赤植墳、塗泥、墳壚、青黎、黃壤,並指出要根據土壤肥力的不同等級安排生產,制定貢賦。人們認識到土地是農耕賴以生存的根本,並由此而產生出對土地特別深厚的情感,中國人所說的“面朝黃土背朝天”、“土裏刨食”形象地詮釋了中國人對土地那種復雜的、難以割舍的情感。費孝通先生在分析中國傳統社會結構時說:“從基層上看去,中國社會是鄉土性的。”[8]以“鄉土性”來定位中國傳統社會的基層,是非常精到的,它並不單純是壹個地域概念,而是壹個文化概念,即文化學者衣俊卿先生所說的,“鄉村和農民並不單純是壹種地域概念、領域概念或身份概念,農業並不單純是壹種經濟形態或社會結構,它首先代表著壹種文化存在方式或生存模式”[9]。
從人與空間的關系來看,鄉土社會基本上是不流動的社會,人們生於斯、長於斯、老死於斯,常態的生活是終老是鄉。從人與人的關系來看,由於人口的不流動,每個人都是他人眼中的熟人,人與人之間關系的調節靠的是世代沿襲下來的傳統習俗以及被這種習俗浸染的個人良心,而非契約。孟德斯鳩說過,法律和各民族的謀生方式有著非常密切的關系。所以,在鄉土社會中沒有法律甚至也不需要法律,壹切靠約定俗成的“規矩”和公序良俗來調節,形成了“基於情感和血緣關系的發達的自發倫理規範和禮俗體系”[10]。這種文化模式壹經形成,就成為個體存在和社會運行的文化母體,既規範著個體的行為方式,也影響著社會的治理方式。因此,鄉土的中國不是法理社會,而是禮俗社會,不會出現西方歷史上的法治傳統,只能是中國的德治傳統。
農業在很大的程度上要靠天吃飯,因此中國古人特別重視氣候、節氣和農時對農業生產的重要意義。孔子說“使民以時”[11],孟子講“不違農時”[12],儒家把尊重農時、按自然節律進行農業生產,看作是德治仁政的重要內容。自然的寒暑冷暖、四時變化、春生夏養、秋收冬藏,對耕作的人們來說,不但有著生產上重要的指導意義,而且人們逐漸在節律的變化中摻雜進去好惡的情緒情感和價值評價。中國文化中所特有的陰陽觀念就是壹例。陰陽思想起源於農業文明的發源地黃河流域。陰陽的初始意義來自於人們的經驗性觀察,山之南為陽,山之北為陰,向日者為陽,背日者為陰。人們根據生活、生產中的經驗,將經驗性的觀察與節氣、與四時相匹配,認為陽氣運行於春夏,陰氣運行於秋冬,陽氣主生養,陰氣主肅殺。可見,陰陽的概念是農耕文明的產物。如果這種陰陽觀念僅僅被應用在農業生產中,倒也不失為對自然現象壹種素樸的、經驗性的認識,而進壹步將陰陽賦予了哲學的、政治的、養生的諸多意義和善惡的價值評價,認為“惡之屬盡為陰,善之屬盡為陽。陽為德,陰為刑”[13],並進壹步得出“務德不務刑”的社會治理結論,使陰陽的觀點成為德治法治關系思想的形上基礎,則絕對是農耕文明下中國古人的理論創建。
經驗對農耕文明有著特別重大的意義。知識的傳授系統有兩條途徑,壹是靠書本和專門從事知識傳授的教育者來傳播,二是靠代際的口耳相傳。孔子的時代始開私人教育之風,打破了學在官府的教育壟斷局面,可見在孔子之前特別是農耕時代的早期,文化傳播的載體主要是“人”——經驗豐富的老人。《孟子》書中曾說:“天下有達尊三:爵壹,齒壹,德壹。朝廷莫若爵,鄉黨莫若齒,輔世長民莫若德。”[14]由於農業社會裏人口的不流動,人們在隨著季候的轉換周而復始的勞作中,對經驗的崇拜愈發強烈,因為經驗意味著便捷,意味著權威,意味著效用,“前人所用來解決生活問題的方案,盡可抄襲來作自己生活的指南。愈是經過前代生活中證明有效的,也愈值得保守”[15]。年齡意味著資歷,意味著經驗,意味著話語權,意味著資源優勢,在農業社會裏尤其如此。在壹定意義上,年高即是德高。因此,儒家把長幼之倫看作五倫之壹,“長幼有序”就是後來者對經驗和資歷的尊重。中國古代設三老制,秦有鄉三老,西漢有縣三老,東漢有郡三老、國三老,其主要功能就是掌管社會教化,“舉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帥眾為善,置以為三老”[16],年齡和道德威望是三老的首要條件,也是唯壹條件。尊老尚齒作為中國人的道德傳統,就是尊重經驗、崇拜德行的例證。在長者的身上,經驗權威與道德權威合而為壹,他因此具有了不可抗拒的人格魅力,成為了垂範眾人的樣板和表率。因此,在中國古代,尊老尚齒的經驗傳統與崇尚個人道德魅力的德治傳統是壹致的,這也必然影響中國古人對於德治法治關系的看法。